[新聞] 別被矇了!高雄氣爆誰該負責 台大教授整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4-08-04 16:48:32
別被矇了!高雄氣爆誰該負責 台大教授整理法規報你知
記者唐詩/台北報導 2014-08-03 12:41
高雄氣爆造成超過300人死傷,政府將禍首直指李長榮化工,而石化業者之間則對管線問
題推來推去,然而也有民眾質疑政府是否應負起該負的責任,蓄意讓民眾認為業者應該為
「丙烯外洩」引發爆炸而負起全責,事實上政府單位至今仍就「管線誰來管」互踢皮球,
台大生物產業機電系教授謝志誠看不下去,整理相關法規,讓民眾瞭解。
責任不是政治人物說了算,不是廠商說了算,而是有相關法規可循,而這也將是檢調追查
重點,全民應緊盯機關與人物言行,是否毀跡滅證,進度而何,而不是看電視斷案,政治
人物的巡視、慰問和不眠,與該負多少責任並無必然關係,不論是究責或後續修法,現行
的法規仍是參考的基準,也是揪出謊言的利器,其結果差可告慰不幸死難的同胞。
對照高雄市政府指稱元兇就是榮化,但馬英九總統聲稱「中央和地方都要檢討」,從法規
面來看,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有他必須應負的責任,根本不容推諉,不論是經濟部
聲稱無權公佈管線,一問三不知,現在才要亡羊補牢建平台,或者是高雄市政府竟表示不
知下面有管線,從法規面來看完全被打臉!
謝志誠教授昨天整理了一份14頁的《只有你我不知道管線在哪裡》的powerpoint,堪稱完
整,可讓民眾對法規以及責任釐清做一初步瞭解。他在ppt的第一頁就提到「不要再互踢
皮球了」,接著整理了相關法規,摘錄如下:
一、定義: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
、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共同管道法第2條》。
二、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
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
共 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申請《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挖
掘路鋪設管線要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地方權責:(一)各公去團體機構之地下管線,應依照市區道路
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位置埋設,其人孔、水閥盒籌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齊平。《高
雄市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11條》。(二)管線機構辦理道路挖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遷
移或埋設管線者,應併同該工程申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註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有類似規定。
四、石油管線鋪設核准:(一)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
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
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及各該用地之主管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序予以補償《石油管理法第31條》
。──鋪設石油管線要中央與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五、石油管線管理: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三)石油管線
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六)石油管線配置
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
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之虞時,得令業者限其改善。《石油管理法第31條》。──主
管機關要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六、誰是管線災害主管機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機
關為經濟部。《災害防救法第3條》。經濟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訂定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七、定義:公用事業: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石油業等公、民營相關事業機構。《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八、定義: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撫用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
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
九、管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包括(一)災害預防(減災、整備),(二)災害
緊急應變;(三)災後重建復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減災:(一)加強設施之防災能力-加強管線設施之防災設計、施工及維護;(二)
加強管線設施之維設管理-經濟部應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加強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設施
之檢查與更新。(三)防範道路施工挖損管線-地方政府及道路管理單位應建立道路開挖
之標準程序;各項工程開挖道路前,須依道路開挖標準作業程序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等
管線單位先行聯繫、套繪、確認管線位置。《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一、災前整備:(一)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二)災害預警-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建立預
先傳達民眾警訊之通報體系,並應規劃實施災前之警戒避難引導機制;經濟部督導指定公
共事業充實監控或遮斷設施,並充實預警系統及防救能力。(三)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
應用之整備-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建置公用氣體與油線管線等地理資訊系統。《公用
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9ba9326-107c-4a3f-a77a-2554d02bfdce
這篇比較詳細的講了各級單位各有該負的責任 .....
作者: LaoEr (老二)   2014-08-04 16:50:00
經部兩成五 榮化兩成五 馬狗兩成五 中央兩成五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8-04 16:51:00
哎呀, 法規是冷冰冰的, 民眾的感覺比較重要啦!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1:00
經部有回應 丙烯屬石油化學材料業,不受石油管理法規範
作者: LaoEr (老二)   2014-08-04 16:52:00
經部沒防患於未然 難道馬英九不用負責嗎
作者: yourway2034 (YourWay)   2014-08-04 16:52:00
這教授之前支持學運 也整理過各版本監督條例的比較但是立場有點偏頗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4-08-04 16:53:00
啊勒 丙稀不是石油管理法管的喔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3:00
石油管理法規範石油煉製業 在台灣就是只有中油台塑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4-08-04 16:54:00
丙稀應該是哪一條法要管? (這篇整理..管線管理是經濟部!?)
作者: MajolicaYu ( 如夢亦如電 )   2014-08-04 16:54:00
老實說今年以後我對112教授參與時事討論的都打折扣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4:00
丙烯那種煉製後的輕油裂解 就是開放項目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8-04 16:54:00
法規適用錯誤 換個會的來好嗎?
作者: Fujishima (藤島)   2014-08-04 16:54:00
瞭解,此解說文不轉貼敝人主觀意識很重,跟學匪扯上關係的一律跳過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4-08-04 16:55:00
六、誰是管線災害主管機關:.....經濟部《災害防救法第3條》
作者: MajolicaYu ( 如夢亦如電 )   2014-08-04 16:55:00
自從搞笑的經濟系主任秀玲姊後..112實在應沒臉再弄這個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6:00
地方的廠商需要鋪設管線 自然是由方政府核可管理地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8-04 16:58:00
過路費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8-04 16:59:00
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只是規範災害類型中央的權責單位而已可不是說發生這種災難時中央該單位要負責... 否則照這種綠色教授的解讀 只要發生火災 就通通是內政部要負責了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01:00
別鬧了,原po去看救災防治法第4條好不好.第3條只是說中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8-04 17:01:00
關鍵在於管線鋪設、維護、檢查的責任在誰 才是該負責的扯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根本是想誤導責任 嚴重曲解立法目的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02:00
央要應對的單位,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怎麼這時地方自治法就變垃圾,棄而不顧了?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8-04 17:02:00
而且講第三條 卻刻意忽略該法第四條地方責任 理由何在?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8-04 17:04:00
所以我昨天就講自己挖法條來看免得有人選擇性給資訊
作者: yourway2034 (YourWay)   2014-08-04 17:06:00
老實說不意外 那時候看他整理的監督條例整理自己去查原文後都發現這邊漏一點那邊漏一點的FB已經有人開始轉這篇了
作者: TheJustice (正義)   2014-08-04 17:25:00
江宜樺也是台大教授怎麼就不打折扣呢 蛆蛆只會看顏色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27:00
咦,既然台大教授要信,那閣下怎麼不信江宜樺???????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4-08-04 17:28:00
江宜樺可是殺人未遂犯呢 一個殺人犯講的話能信嗎 (咦?)
作者: wittmann4213 (玄武岩)   2014-08-04 17:29:00
馬囧沒那麼高級,哈佛博士,政大教授而已^^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8-04 17:43:00
幹,這些112的到底是想要造謠到甚麼時候????
作者: Fujishima (藤島)   2014-08-04 17:45:00
造謠到國民黨垮台為止吧
作者: TheJustice (正義)   2014-08-04 17:46:00
我哪句有說不信江宜樺 蛆蛆就只會給人扣帽子嗎ㄏㄏ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47:00
你什麼時候信江宜樺了?總要有點做為吧!還是嘴巴說說而已??? XDDDDD
作者: TheJustice (正義)   2014-08-04 17:49:00
是"作為" 好嗎? 先回答別人的問題,只會反問很幼稚耶XDD問題是我連嘴巴說說不信江宜樺都沒有閣下是又看到幻覺了嗎XDDDD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52:00
簡單講就是不信嘛,真信就不會發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推文了啦~XD
作者: Fujishima (藤島)   2014-08-04 17:54:00
昔人已呈黃鶴去,此地無銀三百兩 橫批:捲款而逃 =_=或是把橫批改成撇清責任?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8-04 17:55:00
真的是跳針跳針叫我姊姊,奇怪耶你要叫別人回答你問題之前,先刮好自己鬍子可以嗎?
作者: Fujishima (藤島)   2014-08-04 17:56:00
"哈囉,漂亮的姐姐,給虧嗎?" by 蠟筆小新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4-08-04 18:36:00
跳針到江宜樺幹嘛? 法條列出來看不就一目了然?
作者: Illidan   2014-08-04 19:06:00
第四條 在地方的主管機關就是直轄市or縣市政府刻意忽略是什麼意思 台大教授又想造謠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經區服貿貨貿)   2014-08-04 19:33:00
樓上 你說的不對喔 第六點就是刻意斷章取義 誤導主管機關經濟部 法規的第三則只是說"中央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但這教授就直接下標題成,主管機關是經濟部這就下標題法就是讓人認為 經濟部是必須要負全責而直轄市並不是主管機關 然而若看法規前後條直轄市也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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