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8-08 14:28:25看完修正草案的內容,其實沒有修到國家賠償的兩大爭點(立法院迨於修法或者修法錯誤
是否可以向立法院申請國賠,以及國賠是否只限於生命,身體,財產權,排除其他權利)
對於實務沒有影響
地方自治團體在現行法規本來就要負國賠責任,毫無疑問
法規再增加地方自治團體要負國賠責任只是贅文,並無實益
至於迨於執行職務就更好笑了
實務上爭執點在於什麼時候才沒有裁量餘地
而不是是否一定要沒有裁量餘地才有國賠適用
例如人民向警察局申請裝設巡邏箱被拒絕,後來真的遭小偷是否可以申請國賠?
問題就出在警察局在小偷猖獗到什麼程度就一定要裝巡邏箱,沒有裁量餘地,修法根本無
法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