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
連柯震東吸毒也能扯到對岸政府漠視人權
甚至很扯到台灣政府神經麻痺啥的
寫這篇文章的人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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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震東房祖名「吸毒」事件 看中國政府的惡劣之處
藝人柯震東房祖名因涉嫌使用管制藥品(吸毒)在中國遭到逮捕的消息。除了家長式或迷
妹style的痛心、震驚、遺憾、惋惜、緊張、真是大笨蛋,以及看熱鬧式的UCCU之外,認
同台灣應該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應該可以再多想一點。
從目前披露的新聞報導,我們至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柯震東在中國被逮捕後,很可能陷入無法通知親屬及律師的情境:
根據柯震東經紀公司在消息披露後完全零分的公關回應,以及最新發出的聲明稿,可看出
確實柯震東的親屬和經紀人對於柯震東遭逮捕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測柯震東顯然也沒有律
師陪同。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以柯震東和親屬及經紀公司的關係,應該不是「有機會通知
卻不願通知」,真實情況可能是「根本沒有機會通知家屬」。
2. 中國的刑事法程序完全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水準:
此次柯震東被中國政府逮捕的消息,是由中國社群網路(微博)傳出。首先披露的貼文是
網民宣稱「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由此可知,現代法治國家
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
。
然而,柯震東被捕的消息,由路人在微博爆料給全國聽,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全
不知情(合理推測也完全沒有律師陪同)。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
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在中國雖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有寫,但卻好像形同空氣。
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當事人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卻可以放任無關的路人隨意對外爆料侵
害名譽權,程序正義完全不受保障。換句話說,任何人隨時都有可能「被消失」,在消息
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3. 台灣民眾對於「程序正義」的無感:
其實,在中國「被消失」的事件,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都曾
(合法的)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直到帥氣
的柯震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才引起大眾注意。
然而,從網民留言的風向可知,大眾根本就不重視這次事件中國政府所展現視人權於無物
的作風。大眾在乎的,是「柯震東和房祖名吸毒很壞」,但是對於更壞、更恐怖的政府濫
權,完全沒有警覺心。比起中國政府的蠻橫,或許台灣人更該警戒的,是台灣人民對於程
序正義近乎無知或認為程序正義不重要的態度。
在政府慣於高舉社會安全大旗遂行社會控制時,如果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無知或不重視
,那麼,不需要等到中國統一,台灣很有可能早一步自我沈淪為極權國家。
講得更現實一點,就算你認為民主法治不能當飯吃因此不需在意,或許可以想想,你有沒
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柯震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一天也發生在你的親
友身上呢?
4. 台灣司法對於中國法治程度的無知:
被逮捕後無法通知親屬、無法委任律師、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拘留,這些在現代法治國家
難以想像的情形,在2014年的中國真實上演。然而,台灣的最高法院,在2012年,是這樣
稱讚中國的法治程度: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
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
,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
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最高
法院101年台上字900號刑事判決)
而且,最高法院稱讚的,是西元2000年的中國刑事訴訟法。此案例中,最高法院信賴中國
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兩位台灣人判處死刑。法務部
於2014年將此二人槍決。
5. 另一個阿東的故事:
台灣部分媒體聳動地報導房祖名最高可遭判處死刑,吸引了許多網民點擊。但可能很少網
民知道,台灣人徐東順的故事。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指控於2011年走私K他命,遭中
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處決。看到帥氣柯震東的遭遇,我們幾乎不用想像這
個已經被處決的阿東,他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是多麼的程序不正義。
但是這個阿東沒有拍電影,大眾也不知道他是否長相俊秀,一個台灣人,就這樣被中國政
府判處死刑並處決,而且被中國政府作為政績宣傳。
http://goo.gl/QQlLcc
http://goo.gl/rnb9sE
6. 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雙方約定若拘束他方投資人員人身自由,應於24小時
內通知。但在帥氣的柯震東案件中,中國政府顯然未遵守協議。而台灣政府呢?毫無反應
。
2009年,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
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
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按照此約定,沒拍電影的阿東被判死刑
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其引渡回台。
運輸販賣K他命,在台灣是不涉及死刑的犯罪(即使賣幾百噸,依法都不能判處死刑)。
而中國政府刑求逼供、栽贓嫁禍,製造冤錯假案的功力又是世界知名(曾發生不只一件殺
人犯被判死刑並處決後,被害人「亡者歸來」死而復生的案例)。
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起
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試想,若柯震東是冤枉的卻遭中國政府處決,這
是多麼大的醜聞與悲劇?不過,在兩個阿東的案件裡,我們只看到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我們很有理由相信,台灣政府甚至連最基本的協助(例如人道探視、幫忙請辯護律師、判
決確定後要求引渡等)都未曾提供給柯震東。
當然,如果台灣政府提供柯震東協助,將其引渡回台,恐怕又會招致民眾的不滿。在柯震
東遭到處決後,台灣的蘋果曾經抄了一則短短的即時新聞,網民的留言都是「殺得好」「
別回台灣浪費糧食」一類的看法。這又會回到第3點,或許我們最該警戒的,是人民對於
國家暴力與程序不正義的無感,甚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