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玩這種自白認錯的手法,又不是第一次
最早是搞政治洗腦用的(看看溥儀
學清朝、國府時期遊街示眾趕不上時代潮流
才會以現代科技達到警世的方法
臺灣媒體報導大陸方面新聞時還不是引用的很高興?
況且,大陸行政拘留屬行政罰,是要請啥律師?
臺灣也有拘留相關規定,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不同的是中華民國憲法有比照英國人身保護令的人身自由保障
即憲法第8條的提審制度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可沒這東西啊~
找律師幹嘛?你被開罰單會找律師?
重視人權很好,麻煩請搞清楚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