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花果山看到新副本
幹她媽果然是逢中必反..........
簡單說就是改成:
一.未曾有違規紀錄且係第二次申請來台從事個人旅遊者,
自入境次日起,不得逾30日
二.除前款規定外,自入境次日起,不得逾15日
PS.原條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逾期停留者,治
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又一堆陰謀論云云
什麼作票部隊拉~間諜大隊~破壞大隊~統戰大隊~犯罪集團三小的
真的是被害妄想症又發作
好像延長個陸客自由行15天就要亡國滅種了一樣
要不要訂一個日本人可以無限期居住於台灣阿...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