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還有興趣的話,下面是這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的實際內容。
可以比對一下之前網頁的說詞。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26732&ctNode=27999&mp=001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
法規定備案者。
我在前文講的民進黨於1989年5月5日備案的這件事情,重點是在從中華民國的法律
立場來說,一直到這個時候民進黨才真正的「成立」。請注意,民進黨雖然在1986年
9月28日就宣稱成立並開始行動,但是蔣經國的國民政府可沒有真的承認它是一個合法
的政黨,所以當時報紙才會以「民X黨」來加以稱呼。與國民黨的情況非常不同。
然後,為什麼國民黨也是1989年「備案」?因為當時《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進行了修法,國民黨搶先去領取了編號一號的政黨證書。
【1989-05-04/聯合報/04版/焦點新聞】
民進黨獲准備案
黃信介赴中部舉行選情座談 並公布將參與年底選戰名單
【記者洪金立╱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許水德昨天已核准民進黨的備案申請,近日內民進黨獲領政黨證
書後,將正式成為合法政黨。
許水德昨天同時核准勞動黨的立案登記。截至目前止,計有國民黨、青年
黨、民社黨等計四個政黨獲領合格政黨證書。
瞭解這個條例的詭計了嗎?在通過前透過「民間團體」放話說民進黨包含在內是一
回事,但是通過條例之後民進黨可以直接上法院申訴,甚至去找大法官釋憲。從法理
上來說,民進黨是1989年才合法成立的政黨,所以這個黨產條例「指中華民國七十六
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是不適用在民進黨身
上的!
那麼,為什麼要搞這種複雜的把戲呢?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民進黨根本找不到法
理來說服人說這些都是不當黨產。
儘管第二條一開始寫得很好聽(「指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
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但是第四條與第五條實際說明時,卻完全
不是那麼一回事: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有之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
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四條)
前項不當取得之財產,因信託關係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
亦適用之。(第五條)
請摸著良心仔細去想清楚,這種「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的說法有多恐怖。這種
設定方式,不可能找到什麼「政黨本質」或者「民主法治原則」來加以論證。更直接
地說,這個法律即使是應用到現在成立的任何政黨身上,都會導致該政黨的崩潰。例
如,這個條例甚至可以將黨員捐贈給政黨的資產都視為是不當黨產。
此外,更直接也是更關係到民主價值的問題是,一個國家有權力作如此宣稱,然後
就明目張膽地去掠奪私有財產嗎?國家可以將這些黨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不是非
法取得),然後就直接加以強行取走嗎?不要忘記國民黨是合法登記的政黨,是一個
法人,它是有其基本權利的。
(然後,請注意這是一條行政法)
很抱歉,我一點都沒辦法相信,這種條文裡面有什麼民主的精神,這是一個非常接
近極權主義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