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金溥聰是自願成為公眾人物,對於公開言論本應有更大的容忍度」,所以判決他敗訴是什麼意思?是「認同」那些「所謂的評論」?是「承認」那些「所謂的評論」的真實性?
不是嘛~法官的意思是你金溥聰自己要來搞政治成為公眾人物,你被人駡也是活該,有什麼好告的,那些批評是真是假,一點也不重要,我法院也懶得管~你就XX捏著就對了~
確實金溥聦是公眾人物,言行可受也應受公評,動輒興訟確實有失格調,但那仍是他的權利~
然而某些利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為幌子,事實上確是用不實的、編撰的、虛假的故事去任意指摘他人的媒體人、名嘴,就算是贏了誹謗罪官司,也不會改變他們惡劣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