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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96年2月版(NO61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 第2則
Q:本機關出納部門為加速公款付款執行,要求機關內各部門於金融機構以機關或部門名
義開立帳戶,並將差旅費、小額墊付款及個人獎金等,先匯入服務部門專設之帳戶內,再
由各部門行政人員領出後轉發,以加速縮短公款執行支付時限;出納部門將款項匯入各部
門帳戶後,即視為已完成公款支付,致對於尚未轉發之款項,並未表達於出納部門會計帳
表中。請問是否有違「不得再有未經核准自行開立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而致
衍生帳外帳之情事」之規定?
A:
一、查行政院主計處91年7月10日處會字第091004940號函及92年8月14日處會字第
0920005171號函示,有關公款之存管請確實依會計法、國庫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
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不得再有未經核准自行開立
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而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二、次查出納管理手冊第9點規定:「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自行收支款項…支出部分,除
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另行政院主計處87年8月31日台87處三字
第07182號函,對加強出納業務之內部審核工作積極改善措施四、規定:「各機關對公款
支付,除零用金外,應採劃撥轉帳方式處理。」,故為避免出納(或行政)人員經手現金及
現金出入之風險,且減少款項轉接手續,各機關轉發同仁之經費,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