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柯文哲在平面媒體公開洩漏病患個人醫療資訊的行為
完全不符合上開規定的任何一項
很明顯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再者,柯文哲是金小刀的主治醫師嗎?
如果不是
那柯文哲為什麼有資格得知金的醫療紀錄及相關資訊?
這已經不是在媒體上道個歉說自己失言就可以了事的事情了
依據個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柯文哲,你要怎麼辦?
你還有什麼資格選台北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