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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法 監聽取得他案資料可做證據
2014年10月16日14:50
去年馬王政爭後,立法院1月通過修正《通訊保障法》,嚴格規範監聽,包括檢調單位聲
請程序嚴格、監聽一人一票、另案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但造成檢警辦案窒礙難行,保障壞
人,危害治安。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法務部再提《通保法》修法,刪除18條之1「黃世銘條
款」,讓執行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的資料可作為證據;並增列食品摻偽假冒等犯罪,因行
為態樣多具隱密性,必須監聽否則難以查緝,未來也可監聽。
對於刪除18條之1「執行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的資料,不得作為證據」條文,法務部次長
陳明堂說,如取得涉及另案的不法證據,又不能做為他用,等於掩飾犯罪和不法行為,因
此刪除,回到《刑事訴訟法》由法官判斷,「不要過於嚴苛規範,以便保障好人。」
媒體質疑刪除18條之1可能造成監聽濫權?陳銘堂強調,監聽採取重罪原則,且已規定監
聽一人一案,「一案吃到飽」的情況不存在;同時,如果發生濫權違法監聽,也涉及刑責
和行政責任、彈劾等配套機制,都可處理。
此外,因千面人、重大人口販運、食品摻偽假冒等犯罪行為,態樣多具隱密性,必須監聽
否則難以查緝,草案也增列可監聽範圍。至於現行規定,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電信事業處
所監督通訊監查情形,法務部認為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抵觸,也予以刪除。(徐珮君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