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勇夫護孕妻掐死賊 律師呂秋遠發文KO一面倒網友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騎士)   2014-10-29 18:02:16
http://m.nownews.com/n/2014/10/29/1479855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不慎打死賊 屋主解釋事發經過 海軍陸戰隊退伍的29歲何姓男子(右),26日晚間不慎打死闖住家的張姓竊賊,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何男27日說明事發經過。(翻攝畫面)中央社 103年10月27日
日前有一名竊賊闖空門,屋主和懷孕8個月的妻子正好返家撞見,他擔心孕妻恐遭傷害,和小偷發生扭打,徒手勒住對方頸部,將他制伏勒暈,並且報警處理。不料警方到場時,小偷陷入昏迷,送醫急救不治,屋主被警方依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送辦。網友幾乎一面倒支持屋主,但律師呂秋遠發文說,請注意我們談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審;他認為,如果真有防衛過當,還是可以減刑,但是不能無罪。
以下為呂秋遠臉書全文:
對於竊賊闖入家中,遭到屋主傷害致死的事件,在輿論上引起許多討論。白話一點的焦點,大概就是如果面臨入侵家中的竊賊,又有懷孕的太太,一個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縱然反抗後的結果導致對方死亡(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文言一點的討論,大概就是集中在英美法上的「堡壘原則」能否在台灣適用,以及本件有無防衛過當的問題。
首先,檢察官如果目前認定被告涉嫌「過失致死」,其實已經大大的放水。過失致死,是指一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舉例來說,就像是開車不慎撞死一個人,開車本身不違反刑法,但是因為不小心導致別人死亡,那麼就是過失致死。過失致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的事實大概是竊賊與屋主扭打(誰先動手已經不可考,畢竟竊賊已經死亡),屋主以學過的擒拿術讓竊賊昏厥,因此導致竊賊死亡,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先有傷害的行為,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各位同學,檢察官應該是依傷害致死罪偵查,而不是過失致死罪。兩者的刑度,宛如天堂與地獄,依法來說,檢察官目前的偵辦罪名可能有違誤,而且以五萬元交保,這已經對屋主非常仁慈。
非常仁慈?那麼正當防衛呢?好的,首先,請注意我們談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審。堡壘原則,在台灣不能適用。我們已經有侵入住宅罪的設計,本件就竊賊而言,也就是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堡壘原則只是美國因為歷史演進的法制設計,與台灣現行法律無關。所以請先放棄堡壘原則的適用,認為任何人闖進家裡,都可以將他一刀斃命。
當然,本件確實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至於有沒有防衛過當,必須從屋主與竊賊的背景與當時的情況來看,這是浮動的標準,並沒有固定的準則。所謂背景,當然不是竊賊是不是餓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當然也不討論竊賊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飛帆。重點是,兩個人的身高、體重、有沒有學習武術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強與弱的考量;至於當時的情況,就是竊賊有沒有帶刀?竊賊躲在浴室內,有沒有立即危險性?能不能用椅子先擋住門口,立刻報警?兩人搏鬥時竊賊用什麼手段抵抗?屋主有沒有其他選擇性?屋主是否知道這樣做有讓竊賊昏厥後死亡的可能性?解
剖後竊賊是不是因為自己體質的問題才死亡等等。這都是是否防衛過當的考量點。如果真有防衛過當,還是可以減刑,但是不能無罪。
舉個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經有一對情侶到陽明山看夜景,後來有一群流氓跟他們抽「戀愛稅」,男生沒錢,流氓就叫他騎車到小七領錢,而且威脅不得報警,否則就對女生好看。男生依照約定,把錢拿給流氓,但是流氓卻又頓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氓下體,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則四散逃逸。男生這時候把流氓痛扁一頓,不小心,這個流氓就被打死了。
請問,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標準在哪裡?
這個案件後來被起訴,但是不同審級的法院有不同的見解。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流氓被踢到下體的時候,是不是已經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可以讓被害人反抗,但是為什麼會有防衛過當的設計,就是因為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如果繼續下去,那麼已經轉換為新的傷害或殺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剎那間轉換成被告,或者是防衛過當。
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這些點的時候,其實很難兩全。畢竟檢察官或法官沒有在現場,很難體會當事人的恐懼,或者是當時的情境究竟有多險惡。所有的事情在事後判斷,往往冷靜下來以後,都會覺得當時不必要這麼做,或許也可以達到目的,但是當事人可能毫無選擇。無論如何,我們要記得,竊賊縱然闖進別人家裡偷竊,縱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終究是一條人命。除非我們認為,闖進他人家中竊盜並反抗屋主,應處唯一死刑,否則一條人命就這樣沒有了是事實,應該怎麼辦?
因此我們在判斷案件時,必須盡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兩邊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或活著的那邊而已。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8:04:00
如果不是討論北市長選舉的議題 某群id就不會在下面崩囉
作者: jhoc (jhoc)   2014-10-29 18:07:00
贊同happy大最後一段,一堆新id來亂實在是很煩。
作者: ben108472 (ben108472)   2014-10-29 18:09:00
這邊就考慮兩邊,那之前呢?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騎士)   2014-10-29 18:09:00
呃....時空背景不同吧XDD最近的新iD連文章的排版都有問題,我都覺得我看不太懂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8:11:00
會認為屋主是故意要致人於死真的很強大
作者: ben108472 (ben108472)   2014-10-29 18:12:00
除非屋主是國民黨黨工XD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10-29 18:13:00
陽明山那事情的事實根本不是呂秋遠講的那樣
作者: flywater   2014-10-29 18:14:00
椅子擋住門口?我還沒看過有人家廁所是往外開的
作者: jhoc (jhoc)   2014-10-29 18:16:00
對,我沒看過有廁所門是往外開....
作者: Gaujing (高進)   2014-10-29 18:17:00
最後一段的敘述證明過失致死阿 怎麼又說主張傷害致死
作者: edwdada (Ravior)   2014-10-29 18:18:00
新ID不好嗎@_@?
作者: TheJustice (正義)   2014-10-29 18:20:00
KO又怎樣反正蛆蛆就是要挺四海幫署長啦ㄏㄏ
作者: justlazy (.....)   2014-10-29 18:30:00
這時候就是我們談法律??????不要臉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4-10-29 18:37:00
什麼叫KO? 需不需請個裁判來判定?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29 18:39:00
故意傷害跟故意致人於死可差多了 板主閱讀能力可以再強點(哈欠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8:40:00
傷害致死罪 <- 這五個字會看嗎? (哈欠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29 18:42:00
他說的是傷害的故意 你說的是故意致人於死 兩個明顯不同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8:46:00
但是本案的事實大概是竊賊與屋主扭打...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 <- 閱讀能力可以再強點 (哈欠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29 18:51:00
故意致死可是你講出來的 不用再那顧左右而言他了 Zzz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8:52:00
有人是不是不清楚[過失致死罪]跟[傷害致死罪]的差別在哪?法律常識不足 請自己多做功課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4-10-29 18:57:00
...他居然記得中華民國有法律這東西 真讓人意外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0-29 19:02:00
有人要示範何謂閱讀障礙了 嘖嘖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29 19:07:00
呂舉的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 故意是針對基本行為 致死是客觀歸責跟因果關係來判斷 扯不上故意與否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9:12:00
這個那兩個罪的差別在哪了沒?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29 19:15:00
你要不要先去看看什麼叫故意致死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9:19:00
276跟277分不清比較強大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29 19:20:00
你說的故意要致人於死叫殺人罪 人家舉傷害致死 在那邊張飛打岳飛
作者: PolyPa (路人)   2014-10-29 19:21:00
這是什麼東西?完全看不懂?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29 19:22:00
何況這案件因為檢察官用過失根本已經排除你主觀要件了 你是要怎樣主張正當防衛 搞不清的是檢察官吧…
作者: PolyPa (路人)   2014-10-29 19:22:00
根本就是狗屁不通。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0-29 19:22:00
刑事責任的部份看懂了沒?
作者: jhoc (jhoc)   2014-10-29 19:39:00
傷害致死的前提是有傷害"故意",加重結果是另一要件,別搞混
作者: hower0106 (趴趴熊)   2014-10-30 09:37:00
1這版版大似乎只關心有沒有吱吱來筆戰,然後又只會打一些挑性的字眼,ex:哈欠,懂了沒?傻傻分不清? 拜託成熟點好嗎?小朋友整天想找人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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