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制中 對於 非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過度防衛
就是防衛過當 雖然說很不合理 但他有個配套 就是「期待可能性」
縱使他防衛過當 但當下他如果沒有別的選擇 那他的防衛過當是ok的
我們對於人的期待就是這樣
這件案卻不是這樣的例子 換句話說他的確就是防衛過當
首先 先正名一下 該位死者犯了什麼法? 就闖空宅吧
他連東西都沒偷 為何叫別人小偷? 他不是小偷 頂多就是跑進你家 就死了
試問一個人跑進別人家是什十惡不赦的罪要給他死
這會是法官考量的衡平點
此外 防衛過當 有很多關鍵在 讓我一一數來
1.「小偷躲起來」 如果他有帶刀械 強力武器 有心用強的來搶財物
他又何必要躲起來 躲起來的目的很簡單 他要等人走後 再跑掉(也許再下手)
這表示 他想避免無謂的打鬥 因為會帶給他風險 80%他沒有想殺人
2. 「小偷先揮拳」 意思就是 死者未帶任何武器 才用拳揮
在怎樣想 揮拳會給人立即的危險嗎? 要到他沒氣息你才會安全?
一個人拿槍 給他死 拿刀給他死 揮拳也給他死 完全沒有分別嗎?
現在立即之侵害就是這個概念
今天他沒拿刀 沒拿槍 很難跟對方沒死自己就二屍三命做連結
3. 「為了保護妻子與肚子裡的孩子」 意思就是說 他自己是不怕跟小偷對決
他的防衛是為了保護妻子的法益 如果小偷沒死 他妻子就危險了
小孩也可能保不住 事實上是這樣嗎?
基本上 妻子孩子可能會死 從頭到尾都是想像的
他妻子事發前後 離死者最遠 他妻子根本沒有受到 立即不法的侵害
當下處置的方式也很多 不難想
他妻死可以先進房間鎖門 打電話報警 他再衝去跟對方決鬥
這樣 頂多把對方打跑 或制服對方 需要打死?
4. 「當事人是武術高手」 這點很合理的解釋是 一般人不是他的對手
對於侵入的死者來說 用武術是他當下的判斷
不過試問一下 哪種武術有鎖喉鎖到沒氣這種招
他前面制服死者用的也許是武術 把人勒到窒息 是哪種武術?
自由搏擊也不會有這招 很明顯他起了某種念頭
但當下的情況很難判斷他的情緒 但要勒人到不能動
這種想法是 法官應當不會接受
綜上 防衛過當是一定的 而且當事人的確有很多符合期待的其它選擇
我認為脫不了罪
當然 闖空門也是活該 為了自身的安全 是否要有美國的防衛保壘制度
這有待商榷 這有點像預防性行刑
大部分市民沒有槍 也不太會武術 是否一般人可以做一個會噴硫酸的門鎖
讓闖空門的人瞎眼呢 ? 你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