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屏檢:未列密等不代表非機密

作者: GuessHeart (GuessWhat?)   2014-10-31 20:13:12
歸納一下主流民意:
衛福部流出公文 屏東縣政府流出公文
公文有加密等 洩密(同非主流民意) 非洩密
公文無加密等 洩密 非洩密(同非主流民意)
+++++
不專業Google補充一下好了,
公文上有無加密等,是為了規範公文處理流程及公文存檔作業,
跟這件公文是不是秘密一點關係都沒有。
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
以下節錄自農金局有關洩密之宣導文件
http://www.boaf.gov.tw/public/Attachment/121414143571.pdf
刑法瀆職罪章第一三二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一規定,為公務員一
般洩密罪之刑責。
......
一般洩密罪之行為態樣,有「洩漏」與「交付」
兩種;所謂洩漏,乃在使不應知悉之人知其秘密之
義。所謂交付,即將秘密事物之持有或占有,移轉
於不應知悉之人。洩漏或交付之方法如何,以文字、
言詞或影印、照相、錄音、錄影,均所不問。洩漏
或交付,有無代價,亦與本罪之成立無關,僅在受
有賄賂而洩漏公務機密者,另成立受賄罪,而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從重處斷。
一般洩密罪,雖以該公務員本身職務上所知悉
秘密之事項占多數,惟並不以此為限,因職務上之
機會,知悉非本身職務上經辦事務之秘密而洩漏交
付者,亦應同負刑事責任。又一般洩密罪,不僅處
罰故意犯,若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因過失洩
密者,亦應負刑事責任。例如承辦秘密之公文,漫
不經心,外出時任意放置辦公桌上,為不應知悉之
人所知悉,縱非故意之洩密之行為,仍應科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如果真的要凹成不是洩密罪
那不然改辦圖利罪
立委諸公大人說好不好阿?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
以下罰金。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4-10-31 20:15:00
這篇分析文不錯 重點就在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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