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11-02 22:32:59http://goo.gl/4ruuP6
公文洩密 食藥署將檢討SOP
資深稽查員、食藥署代理署長姜郁美今天鼓勵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
蔡青蓉堅強面對司法調查,保密是公務員守則,未來也會檢討稽查
作業的SOP及加強文件加密。
姜郁美表示,在公務員服務法中,對所有公務上所知、承辦文件,
尤其是對業者有利害關係時,不論是哪種文件都應有保密原則,公
務員在所有行政管理原則上,都應知道這方面的常識,稽查員也都
清楚。
http://goo.gl/2oj1OO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民國88年09月15日 發布/函頒)
第二七條
各機關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
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機密性資料以外之敏感性資料及文件,如有電子傳送之需要,各機
關應視需要以適當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
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
料及文件者,得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
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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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代理署長姜郁美虧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堅強面對司法
調查,酸說不論是哪種文件都應有保密原則,公務員在所有行政管
理原則上,都應知道這方面的常識。
納尼它馬的知道『機密性資料及文件』是不得以電子郵件傳送的『
常識』嗎?
依照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二十七條,就連不
是機密文件的敏感資料,若需要用電子傳送,都要加密,而機密文
件是不得用電子郵件傳送。
食藥署若真知道這公文是機密文件,為何還用電子郵件傳送,甚至
連加密都沒有,難道身為資深稽查員、食藥署代理署長的姜郁美沒
有機密文件不得用電子郵件傳送的「常識」嗎?
若檢察官以食藥署沒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
點」的規定,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送機密公文,食藥署會不會堅強
一點面對司法的調查啊?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1-02 22:36:00[設計對白] 我聚賭最多罰款三千,你殺人..至少要關三十年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11-02 22:36:00昨天有人已經講過的東西還可以繼續硬扯..
作者:
KABUKI10 (真‧KABUKI)
2014-11-02 22:38:00又在偷換概念了~加油好嗎?
唯一的解釋是以前都這樣玩 只要是中央要查事先照會應該很多地方政府都是這樣玩
作者:
patiger (唉)
2014-11-02 22:40:00機密密等後補都是因為要閃避承辦機密的麻煩
作者:
antiabian (強勢回歸─比企谷八幡)
2014-11-02 22:43:00這樓主每次發文都來秀下限的,別跟她認真
說這麼多改變不了有人當門神或者暗鬼的事實啦奇怪現在都不用去追誰才是洩密的門神?
做人不要這麼沒良心良知,跟著自欺欺人聽信贊成這鬼話
作者:
reinhert (史丹佛的銀色子彈)
2014-11-02 22:46:00為什麼要把公文傳真給被稽查對象
作者:
reinhert (史丹佛的銀色子彈)
2014-11-02 22:47:00先面對這個鐵一般的事實吧
公文不能外流就是不能外流再講幾次我都很樂意做人不要這麼沒良心良知,跟著自欺欺人聽信贊成這鬼話好好的人不做偏要當阿呆或騙子
作者: Gallardo 2014-11-02 22:51:00
原PO之前秀過化學程度不好 沒想到現在連中文也不行惹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4-11-02 22:56:00原PO中文明明不錯 很會去跟板主申訴不是?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 早餐店老闆你好像忘記了EDM民國88年制定的東西那時候沒有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吧拿這麼就的法規出來丟煙幕彈我當他適用好不好 這也不能當作你去"連絡當事人"合理化的說帖對了 我最後想問一下 屏東縣政府口口聲聲說收到電子郵件沒有加密怎樣 那原件在哪裡 她們說了就算數嗎任何人沒看過公文之前 你怎麼肯定說發給屏東縣衛生局的公文就如同縣政府自己所謂的沒有加密?現在屏東縣政府當然事會選擇對她們有例的說法啊 但事沒有證據前要說就是誰的錯好像太快也太預設立場了 來我們一向以程序為強項的ASK1234要不要告訴大家你看過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11-02 23:07:00重點是加密跟洩漏有啥屁關係
這封公文的原始型態了嗎 是否真的如屏東縣政府所謂的沒有加密 沒看過之前你又怎麼能這麼大聲的替她背書XD還事說你看過了XD不對 ASK1234最愛玩申訴跟行政程序 我也來跟他玩玩看用他的那套啊 沒有看過證據前 請問你要我們怎麼相信屏東縣政府自己所謂的電子郵件發送沒有加密沒看過用假設的可以假設這麼大聲喔 當然你看過就另當別論 怎樣方不方便告訴我們屏東縣政府有拿出證據政證明她們的說法嗎 我大略的看一下好像都沒有出示原文電子郵件抄本的啥給大家看只是單方面的說法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4-11-02 23:10:00你再這樣逼他小心他申訴你
申訴我啥 人加下面有96年的公文了 她要拿88年的東西出來說嘴 我也沒辦法啊 就跟高雄氣爆就開始找20年前的東西出來一樣 企圖很明顯啊 用那種古老不好去求證的東西來放煙幕彈合理化自己想支持的理念啊說錯 是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96年03月的 從新規定這個還是要說96年的不算88年的才算數XD
作者:
TAKEZOU (真難人~)
2014-11-03 02:17:00電子公文和電子郵件差這麼多對外機關有公文系統不用用電子郵件跟本腦殘不過那個公務員可以滾了 養一推垃圾幹嘛屏東縣跟本智障扯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