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一二 章 黨團協商
第 68 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 69 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
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
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結果就這兩條變成現在立法院都是共識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