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abian (願天下有情人終成兄妹)》之銘言:
: 有種造謠沒膽承認
: 出事後在那邊裝孫子道歉
: 發文的時候不是很牛逼?
: 現在就一切照規定辦理,謝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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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現行通保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才可以調通信資料
而網路IP也屬於這範圍,不幸的是...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不論是309還是310都沒有達到標準...
也就是說,就算你告了,可能也是抓不到人
只能自求多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