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以下十位人士道歉~

作者: ljxc (聖‧肥宅)   2014-11-19 00:06:49
※ 引述《antiabian (願天下有情人終成兄妹)》之銘言:
: 有種造謠沒膽承認
: 出事後在那邊裝孫子道歉
: 發文的時候不是很牛逼?
: 現在就一切照規定辦理,謝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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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現行通保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才可以調通信資料
而網路IP也屬於這範圍,不幸的是...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不論是309還是310都沒有達到標準...
也就是說,就算你告了,可能也是抓不到人
只能自求多福了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08:00
通保法很有意思 在害死這麼多人之後 你絕對不知道現在有沒寬 不管是實際還是技術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09:00
不要再這樣亂教人了拉
作者: hiball (魔鬼肥肉人)   2014-11-19 00:09:00
你還沒有變成gay 是因為你
作者: as5987 (qq111)   2014-11-19 00:10:00
這樣就可以不負責任亂說話嗎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4-11-19 00:12:00
其實 可以多人提告 就可以達限制 三人以上就可以
作者: jhoc (jhoc)   2014-11-19 00:12:00
我蠻建議你現在罵我的,然後來試試看有沒有辦法抓到你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11-19 00:17:00
別亂害人好嗎...警察會直接把通知發到IP聲請人處
作者: gundammkiv (長距離吐槽用MS)   2014-11-19 00:21:00
對啊 那試試看嘛~ 反正抓不到的啊XD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21:00
不要IP,那直接發文給台大,你認為呢為了防止造謠發生,申請假處分,你認為呢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21:00
那你要不要試上一試 罵人不用負責喔 很誘人吧XD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22:00
我知道你會說有錢再說,不過直接告台大,我想應該很爽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14-11-19 00:22:00
台大憑哪條法律要給警方資料?
作者: gundammkiv (長距離吐槽用MS)   2014-11-19 00:23:00
大仔你可以幫10幾萬鄉民試試看到底抓不抓的到 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到底抓不抓的到 要是真抓不到 你就紅了!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24:00
有人在呆呆地把我弄上去,我可就不會放下喔有本事可以試試看阿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25:00
那你怎麼不想想你拿通保法是勸別人犯罪呢?難不成你要說 你是在解釋法源?
作者: gundammkiv (長距離吐槽用MS)   2014-11-19 00:25:00
不然改成會不會判有有罪也可以啊~ 要是真的無罪 相信也紅了XD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11-19 00:27:00
我剛剛去查了相關資料給推一下 只是 我還是不明瞭IP位置能否包含在「通訊」的概念之內因為剛上路沒多久 好像目前也還沒有實際案例 可供參考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30:00
難說拉.....除非你認為網路言論是屁不然,最好可以不用查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11-19 00:31:00
我是看到網路上某些人似乎很興奮這解釋 只是如果太誇張 實務改變見解 將IP包含進通訊概念也不是不可能 畢竟通保法只是程序法
作者: gundammkiv (長距離吐槽用MS)   2014-11-19 00:32:00
就如A大所說的 目前還沒有足夠的案例來證明這東西到底是不是皇帝法案 要真的是 那以後的社會可有趣了~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33:00
有人好像把網路言論當作屁來看待抱歉 如果網路言論亦屬規範內容,我不相信哪裡不能調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33:00
在通保法延誤治療害死人之後 這個還能不能做數 就是倆說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11-19 00:33:00
剛剛估狗到某些數字板關於這修法的言論 他們非常興奮...囧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11-19 00:34:00
立委自肥 倉促修法 只能說科科啦將IP摒除於通訊概念也不是不可能 剛剛打錯字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36:00
最好祈禱事情沒鬧大,不然下次就是貼判決
作者: gps0110 (堅強善變的人們)   2014-11-19 00:39:00
上次警察不是去統神家 所以統神直撥是證據?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40:00
統神案 還是以犯罪地為起訴地
作者: gps0110 (堅強善變的人們)   2014-11-19 00:43:00
可是犯罪地不是在統神他家(桃園) 為啥他要跑到台中去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44:00
他好像在台中犯罪,就糗拉
作者: gps0110 (堅強善變的人們)   2014-11-19 00:44:00
台中檢警好忙 有事都找他們 XD他好像後來又噴警察 就GG了 lol
作者: wtleader01 (100)   2014-11-19 00:55:00
我有經驗 警察不能幫你查 除非你能確定被告的住址或是真實身分 說白話一點 現在你用分身帳號+浮動ip對特定人士亂謾罵 也拿你沒轍
作者: adaadaadaben (bumblerben)   2014-11-19 06:15:00
要放釘子那位後來好像也沒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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