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jxc (元智第一講師)》之銘言:
: ※ 引述《antiabian (願天下有情人終成兄妹)》之銘言:
: : 有種造謠沒膽承認
: : 出事後在那邊裝孫子道歉
: : 發文的時候不是很牛逼?
: : 現在就一切照規定辦理,謝謝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
: .
: .
: 第 11-1 條
: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 現行通保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才可以調通信資料
: 而網路IP也屬於這範圍,不幸的是...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不論是309還是310都沒有達到標準...
: 也就是說,就算你告了,可能也是抓不到人
: 只能自求多福了
修法後 我算有點經驗
基本上沒有確切掌握被告真實身分,或是地址 警察是無法幫你找的
年初新法剛上路時 可能警察自己也不太熟 跟我說只要提供截圖當證據即可
後來過幾天才打電話跟我說他們沒辦法調閱 拜託我再跑一趟,提供我人肉到的資料
說白話點 只要確保ID無法查到真實身分 也沒本事查ip找到對方的話
連傳票都寄不出去
以上薄弱經驗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