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rt1980 (大K)》之銘言:
: 先介紹在下
: 淺藍醫師,目前在重症醫療服務
: ※ 引述《oberon1013 (破420了.)》之銘言:
: : 1. 台大有取得病患家屬同意
: 這是一定要的,每個醫院都要
: : 2. 按法令須心跳停止後才能動刀
: 沒有這回事,哪來的法令我想瞧瞧.
: 病患若是要捐心肝腎(我們叫全捐)
: 第一個要拿的一定是肝臟,這時候心臟通常還在噗噗跳呢.
: 當然開胸剖肚前我們一定會為大愛捐贈者祈求冥福.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器官有來自活體和屍體之分
兩者規定的項目不同 請自行參閱
http://tinyurl.com/pvh9ao6
這次有爭議的是屍體的部份
依同法第四條
1.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
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2.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首先法律並未對死亡的概念明確的定義
長久以來使用心死的概念也能圓滿運作
現今醫學界基於器官移植的需要 於上個世紀中期重新界定
腦死因而成為醫學界的通說
但從前述條款可知 法律仍以心死為主 腦死為輔
再者 這次事件專注的不是腦死的捐贈
而是無心跳者器官的捐贈 亦即 non-heart-beating donation
此類捐贈者有一個問題 若依心死的標準
必須等到心跳自然停止後 才可以動手術
但此時器官大多也都不能用了
因此 醫學界也希望修法來解決此一問題(見http://tinyurl.com/lpv3kk2)
而修法應為立委的職責
但這次藍營立委 在尚未修法之際
以此法律漏洞來攻擊臺大醫院 說他們的行為違法
我不知道台大醫院是否做過無心跳者器官的移植
若無 那這項指控子虛烏有
若有 那臺大醫院有違法的疑慮
不過這也是立委們怠忽職守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