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誤請指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4&FLNO=4
器官移植條例
第 4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所以台灣目前應該只有腦死可以經程序判定為死者沒錯吧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502236.A.E86.html
對面很夯的柳醫師打臉文,其中有段未上色
"柯P他們研究裡這些器官捐贈者就符合這樣的條件,但是這些瀕死病人作為捐贈者,
是沒有像腦死病患有成文法規作為保障的,所以在確定病人瀕死一直到完成各種知情同意
及法律程序,這個過程會花上很多時間。"
=>所以只有腦死病患可以作為合法捐贈者是吧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562987.A.C73.html
蘇清泉被噓爆的文章
蘇清泉說,如果現在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不合時宜處,他會積極
邀請朝野立委共同修法,讓這些法條能夠與時俱進,鼓勵符合法定移植條件者將器官捐贈
,遺愛人間。他要再次肯定所有醫界及醫事人員的努力與付出,對器官移植的推動,他百
分之百的支持,也對全國執行器官勸募、鑑定及手術執行的所有醫護團隊致上最高敬意。
=>被覺醒者噓爆,恕小弟愚鈍,找不到點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628364.A.06E.html
楊志良疑似醒了又睡了,被噓爆
楊志良說,無心跳捐贈器官問題,應該是選後,下個月起再好好討論,且2000年公布《安
寧緩和條例》
時,當時醫界、法界、宗教界,包括基督教、佛教、道教等,對死亡的定義都有不同意見
,
如果要討論無心跳捐贈問題,應先好好研究死亡的定義。
楊志良說,「我只是覺得怪怪的」,當無心跳捐贈者要摘除器官移植前,要打麻醉劑,
是否表示這名捐贈者還有痛覺,或是在捐贈過程中,捐贈者還會突然跳起來,還是會出現
其他的動作,
但這移植的過程,可能為了方便,或是要保存器官的新鮮度,這應由臨床醫師進行討論。
但楊志良說,心跳停止不代表死亡,臨床上如休克、心肌梗塞、腦中風、溺水、車禍等患
者,
一部分的人是心跳停止,但並沒有死亡,可是若心跳停止5分鐘後 ,那一定是死亡,
因此時腦部沒有新鮮的血液,就是腦死,而為什麼不能稍微等一等,等心跳停止5分鐘後
再做
(器捐手術),那一定就是腦死了。
=>恕小弟愚鈍,還是找不到噓點;楊志良並未否定心跳停止器捐,只是說應該再討論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591297.A.7F2.html
感人肺腑的家屬文,今天小弟女友轉寄來的,也是小弟的發文動機,想請問:
"不到一個星期,我在台北上班,爸爸又打來…媽媽開刀的動脈瘤又出血了,
這一次,昏迷指數只有三分,當天值班插管的是我沒當兵的大學同學,我請他把媽媽
的電腦斷層寄給我,我一看腦室裡滿滿的血和水腫,我知道沒有希望了。死亡已不可
避免。這時,爸爸問我,媽媽有簽過器官捐贈同意書,捐器官,我可以接受嗎"
依照腦死判定準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79&FLNO=3
第 3 條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
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
吸。
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
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這位偉大的家屬應該屬於腦死患者的家屬,無爭議的合法捐贈者、法定的以腦死判定
為死亡者,請問為什麼她跳出來說他們被污衊成是活體摘除器官?好像疑似有那個…
對錯號碼入座之嫌?
小弟對器官捐贈的意見是,物盡其用。能夠有益於此點的就應該立法認可其合法性,
追認亦無不可。不過嘛…如果是因為還未立法認可就急著把不同意見打為污衊,指
責對方沒有道德、動輒言台灣的xx毀於一旦等等…指責對方居心何在之時,是否也該
自問自己居心何在。退一萬步言,他人的想法又如何讓一人為代表?動輒言數萬人的
的痛苦汝不知,言者莫非是專領五百的死靈法師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