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當選人的重大選舉, 如直轄市長,總統
應該要讓被反對聲浪高的候選人落選,不該因為害怕某一邊當選而勉強投另一邊
現在的選制應該改成:
例如一共有3位候選人,總投票數150萬票有效票:
A候選人 贊成 50萬票 反對 100萬票
B候選人 贊成 100萬票 反對 50萬票
C候選人 贊成 80萬票 反對70萬票
統計票數:
A候選人 -50萬票
B候選人 +50萬票
C候選人 +10萬票
恭喜B候選人當選
如此一來只要一輪投票就可決定絕對多數,
小候選人也有機會異軍突起,不必考慮棄保效應
也不用搞到像法國還要投第二輪 勞民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