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聞效應 簽器捐卡的人多了

作者: Amontillako (俺は怒ったぞ!フリーザ!)   2014-12-23 13:43:41
※ 引述《Uizmp (黑袍法師)》之銘言:
: → hw102050: 因為柯上了吧 12/23 13:37
: 推 wefun: 柯p 效應? 12/23 13:37
: → MeowDeLay: 器捐最後還是看家屬,先簽這卡也沒啥強制力吧 12/23 13:37
: 意思是說沒有簽, 家屬說要捐也可以?
: ※ 編輯: Uizmp (220.128.190.162), 12/23/2014 13:40:24
: → Amontillako: 像我器捐、大體都簽了,也有先跟家裡兩老講好 12/23 13:40
: → Amontillako: http://www.organ.org.tw/ 器捐協會有相關說明 12/23 13:41
: → MeowDeLay: 沒錯,這卡只是表達意願而已 12/23 13:41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 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
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該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 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
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 應由
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請您了解:現行『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 即屬『具法律效力之同意』
,與過往僅屬『意願的私下表達』全然不同。 如果您確定同意此項註記,請您於
完成線上簽卡後, 務必下載列印書面同意書, 簽署後寄回協會:
  10683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6號3樓之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 收
http://www.organ.org.tw/
請大家多多支持器捐、骨髓登記、大體捐贈
作者: MeowDeLay (喵的勒)   2014-12-23 13:47:00
寫是這樣,但問題是家屬沒同意,醫院敢器捐?
作者: Amontillako (俺は怒ったぞ!フリーザ!)   2014-12-23 13:49:00
所以上一篇推文也講了,要先和家裡長輩講好www
作者: kimo6414 (凡人皆有一死)   2014-12-23 13:50:00
簽了 只是爸媽不是很認同..只能再跟他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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