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omasJP (筆劍春秋梁父吟)》之銘言:
: 講到這個我就要再次強調一個觀念
: 所謂國際法不是成文法,沒有一部"國際法典"可以包括所有國際法
: 國際法就是所有國際條約.外交慣例.甚至是宣言(例如門羅宣言)組成的東東
: 那麼好了,既然門羅宣言有效,開羅宣言怎麼會沒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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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二共識既然曾經形諸兩岸政府的口頭跟文字,那當然也有效
補充一點:
世界上並不存在一個能夠制定法律,去規範國家法人的超國家政府
所謂的國際法不過就是國家法人之間的契約,還有同業自治公約而已
(說穿了就是允許.甚至鼓勵球員兼裁判)
那些整天喊修憲的人卻認為,國際法的某個特定條款神聖不可侵犯,未免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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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應該神聖不可侵犯,卻一直被侵犯;
國際法常常沒被遵守,卻老是被一群人拿來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