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ssz (é‡‘ä½³æ˜ ï½žå¥½å¯æ„›)
2014-12-25 17:16:16現在的制度根本是買票的溫床
只要有錢
就可以逐一攻破其他個別民意代表
拿下議長的座位
別跟我說是什麼政治理念不同
當初你當選,不就是代表這個政黨
哪有說投你的選民,不支持你在的政黨當議長的詭論
要我建議
以後乾脆選舉完
就是最大黨的民意代表政黨拿下議長
另外副議長由第二大黨擔任
完全貼近舉選結果,避免買票文化
這樣也有助政黨協商
另外最大與第二大政黨
需推出3組人選
由議員投票選出票數最高的當選正副議長
這樣爭議會比較少
也讓買票相對困難
(怎麼投都是同黨的,政黨勢力、財力介入機會較低)
也可以避免政黨推出爭議議長人選強制當選的機會
最後
非法案表決的投票
必須要採記名
讓民意代表公開投票選擇
讓該地選民知道該代表有無違背齊背負民意
至於法案表決
則再討論
因為可能會有執政黨
想用黨意凌駕民意的強行渡關情況(這點兩黨上台時都做過)
法案非記名
可能有助民意代表暗中表達支持民意的可能
(公開支持民意違反黨意,會遭惡性黨紀處分,讓議員退縮)
當然
這一非法案非記名部份
值得討論
我也判斷不出有沒有弊病
作者:
hssz (é‡‘ä½³æ˜ ï½žå¥½å¯æ„›)
2014-12-25 17:18:00太麻煩,給最大與第二大黨,不是最貼近選舉的民意結果嗎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4-12-25 17:18:00\全面開放正副議長全民直選/ (回頭看被選出的議員)
也可討論是否由當初最高票與次高票的議員擔任正副議長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4-12-25 17:25:00最高票當議長? 每個選區人口數又不一致 代表性不足
作者:
hssz (é‡‘ä½³æ˜ ï½žå¥½å¯æ„›)
2014-12-25 17:25:00沒錯
作者:
lpca (澄)
2014-12-25 17:25:00通常法案通過與否 才該記名 因為才知政治人物真正主張
作者:
lpca (澄)
2014-12-25 17:26:00像國外選舉 有時都會拿政治人物的投票紀錄來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