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iokky (F.C.)》之銘言:
: 然後這當然有通過議會審查,只是是在簽開口契約之前審查要編多少金額上限
: 而不是要實施工程之前,所以用開口契約沒有什麼規避採購法的問題
: 問題在用什麼名目去符合動用「開口契約」的條件
: 不過開口契約中肯定有『拆除易致災之建造物』這條,要拗也是說得過去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他這個沒那麼簡單,開口契約是一個漏洞,原意是方便政府在處理一些不
可能預見的情況,比如天災或是重大傷亡或是施工設計有瑕疵等等,雖然
用拆除延伸這個理由可能可以混的過去,只是拆除本身有爭議,因為除非
是不可預見的因素否則你要拆除一個東西一定都要先做評估的,並不是市
長睡覺起來說好我們拆就可以拆的,通常是要把這個東西並入到下個年度
預算去,或是用其他工程追加的方式混過去
這和一般公司的做法不同,一般公司只要有權利者決定有錢就可以執行,
但是在政府方面不行,也不是說不行是沒那麼快....所以國軍出勤的機會
在近年不斷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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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有人回了,道路養護也有開口契約,小弟才疏學淺不是學工程的不懂
: 我不懂為什麼有人那麼愛看紙本不看電子資料,明明就只是印出來而已
紙本在處理上會比電子檔困難,所以才要用紙本,像食安,如果是紙本公文
今天某些人講的門神可能就是姓蔡不姓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