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清楚為什麼有人認為告訴乃論的罪,警察就沒辦法處理?
如果真沒辦法處理,身為一個分局長會不知道,還回「是」?
警察法
第 2 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
福利。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警察勤務條例
第11條(警察勤務之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
、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
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
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
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
勤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守望勤務設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置固定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
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
行一般警察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