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這樣談修憲太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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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4
◎ 韋洪武
為了修改地方制度法,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一事,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呼籲國
民黨準主席朱立倫共同響應。不料朱竟然反唇相譏,對於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的人事同意
權投票,民進黨曾強烈批評國民黨動用黨紀,議長選舉民進黨卻祭出嚴格黨紀,明顯兩套
標準。
朱立倫難道不知道,憲法特別要求監察委員(增修第七條)和考試委員(第八十八條)要
超出黨派以外?監委和試委既須超出黨派以外,則運用黨紀為他們護航,變成政黨對決行
使同意權投票就極為不妥。試想,將來他們上任後要不要或會不會對國民黨團特別感恩呢
?還能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嗎?
至於涉及此爭議的無記名投票原則,地方制度法規定要無記名,卻忽略了:
一、 憲法(第一二九條)只要求人民投票要無記名,並未要求議長副議長選舉要無記名
。
二、政黨提名議長經過黨團討論、黨中央核定、見諸報章廣電媒體,請問有何秘密可言或
必要?就像日前財政部要求官股董事投票支持宋文琪,取代前一○一總經理魏應交;以及
投票選出官股董事,取代新光集團對彰化銀行的控制權;這些官方代表、官股董事身分明
確、接受指令行事,其投票有何秘密的價值與必要?再說當年馬英九所辯護的「委任直選
」總統—國代競選政見必須註明將會支持的總統候選人,以便選後統計國代當選人同時,
也會知道誰當選總統—難道這樣不違反(國代選總統)秘密投票原則嗎?
三、民意代表對選民負有政治責任,其在議會所有發言表決都應向選民公開;所以先進民
主國家議員多用唱名表決—無論對人對事;選民藉此才能決定是否讓議員連任。
四、就防止弊端而言,本應秘密者—如人民投票—搞成公開是有鬼;而本已公開者—如議
員投票—竟然秘密行之正是欲蓋彌彰。
憲法說,政黨有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責;此次議長副議長選舉,亮票是依黨紀,賄選
則是作弊,何者傷害民主憲政秩序,豈會難以分辨?朱立倫對蔡英文修法的回應極為不妥
,而所舉監委、試委同意權之例,更顯得對憲法的理解不如對黨派爭執的擅長。
(作者為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任副教授)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4527
1.憲法的確沒有要求議長副議長選舉要無記名 但地方制度法第44條明文規定為無記名投票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 (鎮、市) 民代表
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2.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憲法規定要超越黨派行事 難道議長就不用超脫黨派中立主持議事嗎?
那為什麼各地方政府議長 立法院院長會退出黨團運作呢 韋教授不知道?
3.投票記不記名跟賄選是兩回事 即便是無記名投票 賄選也是一定要抓的
4.議長副議長選舉要不要修法修成記名投票 本人沒意見 只是反感某些人的雙重標準
5.政治學系教授對於法律的理解似乎不如擔當民進黨打手的擅長 可惜可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