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實質影響力還可以分為
1.利用法定職權延伸的實質職權
2.非法定職權延伸者
何謂法定職權延伸的實質職權?
長官某甲對下屬某乙具有法定的人事任免權,
而某乙具有特定業務上法定職權,
某甲在法律上雖不具有該特定業務上法定職權,
卻可以透過法定之人事任免權,威逼某乙於執行業務上職權時聽從某甲意志,
而讓某甲有非法定之實質職權
非法定職權延伸者,比方說重量級人士透過媒體放話表意,
放話者對官員不具任免權,即便不聽從其意志亦無遭受行政上不利對待之虞,
放話者聲望高時,官員自動附和,聲望低時,官員便反其道而行
在下以為法律所當規範者,
應該是前者,也就是有實質職權部分為限
貪污罪的法條只寫職務上之行為,可沒寫必須法定職權,實質職權本就應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