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http://0rz.tw/0ckWV
: "柯文哲:向父借款1千萬 每年匯13萬利息"
: 柯文哲自己說有借款的事實
: 每年匯13萬利息則需要證明
: 那我倒請問還要啥事證?
版上做一下功課很難嗎 稅吏大人不在 我來代勞好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 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
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
<主張分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者>
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之事證」顯示該資金之使用
、收益、處分權仍屬出資者所有,可予核認。
查證方向:
該資金運用皆用於出資者本身事務。
該資金孳息、收益確有轉回出資者或由其支用。
查獲前雙方資金往返頻繁,流向人頭之資金經常有回流情形者。
其他具體事證。
<主張借貸者>
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
查證方向: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
其他具體事證。
除有符合上列兩點外,其餘在查獲時所匯、存資金仍未轉回者,即認屬贈與核課贈與稅。
若核認確屬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者,如金額鉅大且有虛偽安排之顧慮者,應視個案情形簽
報列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4/today-stock4.htm
理財Q&A/二親等內借貸 可能被認定贈與
Q:台中市高小姐問:如果父母急欲在一年內移轉422萬元給子女,但又擔心會被課贈與稅
,是否可以先由父母各贈與111萬元給子女;剩下的200萬元再以借款的名義,由子女立下
一年期的借據(有第三人見證)後,再移轉資金,借款期間每月付息給父母,一年到期後
返還本金200萬元給父母,父母再利用另一個年度的贈與免稅額,將200萬元移轉回子女的
帳戶,以上做法是否可行?
A:財政部賦稅署回答:父母以借款名義,將資金移轉給子女,屬於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資
金往來。二親等內親屬間資金往來,如果主張是借貸者,應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借
貸資金的償還期限、利息支付及資金歸還情形。並且保存借貸關係確實的相關憑證,包括
法院公證資料、設定抵押、利息支付等,以供國稅局查核。否則,國稅局仍會認定為贈與
,要求補繳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不過,即使父母保留借款憑證供查核,但子女如果無支付利息及還款的經濟能力,國稅局
查核之後,仍可能認定該筆借款為贈與。
換句話說,這樣的資金移轉手法,還是會有被課徵贈與稅的風險。
其實,父母如果要在一年內贈與422萬元給子女,可利用子女結婚年度贈與。根據「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子女婚嫁時,父母可以各自贈與子女100萬元,再加上每人每
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當子女婚嫁時,父母合計剛好就可贈與子女422萬元(記者鄭
琪芳記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