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郝龍斌真的要輸到脫褲了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1-22 08:30:21
※ 引述《carpfish (小魚)》之銘言:
: 好奇怪喔,
: 郝龍冰當年也是台大教授阿, 跟科P一樣,
: 怎麼相比之下廢成這樣?
: 難道同樣是教授, 不同科技差這麼多阿?
: 醫學系 VS 食品系..
: 難怪龍太后又更廢了...
同樣的監察院報告,郝龍斌一開始比柯P還狠,因為協力廠商不太可能換回來,
等同直接宣告流標重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爭議處理進度查詢系統
http://web.pcc.gov.tw/piaq/piat.do?method=goSearch
促0980012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18 結案 (2010/04/30)
撤銷(有理由) 判斷理由
http://web.pcc.gov.tw/piaq/piat.do?method=showDetail&caseNo=2009%2F12%2F18_%E4%BF%830980012
(好像無法直接連結,要自行代入"促0980012"查詢)
三、
系爭促參案履約期間,監察院以98年9月16日(98)院臺教字第0982400326號函移送糾正案
文於行政院,行政院於98年9月23日影附監察院原函及附件,正本函送本會,主辦機關則
為副本收受者。主辦機關於98年10月2日以府教體字第09838720900號函文通知申訴人,
認依監察院糾正意旨,本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既屬違法,則主辦機關95年6月27日
函所為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之決定即難謂合法,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違
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之規定,
撤銷前揭同意變更協力廠商之決定;並於同日以府教體字第09838720901號函
,命申訴人於文到後30日內恢復原協力廠商或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之資格」
之第三家協力廠商。申訴人對前揭通知不服,於98年10月30日提出異議(主辦機關於同
日收文),主辦機關於98年11月19日作成異議處理(於98年11月23日送達申訴人),仍
維持原決定,申訴人爰於98年12月18日向本會提出申訴(本會於同日收文);據此,應
認申訴人已於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按主
辦機關98年10月2日府教體字第09838720901號函明白援引其同日府教體字
第09838720900號函文為根據,稽其內容亦顯係以後者所為撤銷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
○○○之決定適法為前提;據此,自應先論斷主辦機關98年10月2日府教體字
第09838720900號函文之適法性。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5-01-22 08:41:00
郝一開始也想拆公車專用道
作者: istale   2015-01-22 08:41:00
just make nothing happen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5-01-22 08:42:00
郝怎麼又想了三次 最後沒動作
作者: gasihbi (蓋斯比)   2015-01-22 08:44:00
上位者最重要的是決策 所以阿兵還是做一般人好了
作者: jb12345 (阿瀚)   2015-01-22 08:45:00
重點是「有感」,KMT真的要多學學XD
作者: Fugax (Last Regrets)   2015-01-22 08:45:00
郝只要心中有想到,連火星他都可以去拜訪過。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1-22 08:45:00
這個是已經有動作了,被遠雄申訴到工程會撤銷市府命令這篇是工程會的撤銷處分理由書...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5-01-22 08:46:00
胖虎就是蠢啊 像文林苑打法院贏10次都沒用 不如學柯p搞一下手段 站在民意的上風處 王家衛就變宗教團體了
作者: dj720c (dj720c)   2015-01-22 09:13:00
不要把2010年工程會扯進吧!這樣要怎麼叫阿扁救援?!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5-01-22 11:38:00
我只看最後結果 還想了三次、有這計畫救援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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