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rpfish (小魚)》之銘言:
: 好奇怪喔,
: 郝龍冰當年也是台大教授阿, 跟科P一樣,
: 怎麼相比之下廢成這樣?
: 難道同樣是教授, 不同科技差這麼多阿?
: 醫學系 VS 食品系..
: 難怪龍太后又更廢了...
同樣的監察院報告,郝龍斌一開始比柯P還狠,因為協力廠商不太可能換回來,
等同直接宣告流標重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爭議處理進度查詢系統
http://web.pcc.gov.tw/piaq/piat.do?method=goSearch
促0980012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18 結案 (2010/04/30)
撤銷(有理由) 判斷理由
http://web.pcc.gov.tw/piaq/piat.do?method=showDetail&caseNo=2009%2F12%2F18_%E4%BF%830980012
(好像無法直接連結,要自行代入"促0980012"查詢)
三、
系爭促參案履約期間,監察院以98年9月16日(98)院臺教字第0982400326號函移送糾正案
文於行政院,行政院於98年9月23日影附監察院原函及附件,正本函送本會,主辦機關則
為副本收受者。主辦機關於98年10月2日以府教體字第09838720900號函文通知申訴人,
認依監察院糾正意旨,本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既屬違法,則主辦機關95年6月27日
函所為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之決定即難謂合法,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違
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之規定,
撤銷前揭同意變更協力廠商之決定;並於同日以府教體字第09838720901號函
,命申訴人於文到後30日內恢復原協力廠商或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之資格」
之第三家協力廠商。申訴人對前揭通知不服,於98年10月30日提出異議(主辦機關於同
日收文),主辦機關於98年11月19日作成異議處理(於98年11月23日送達申訴人),仍
維持原決定,申訴人爰於98年12月18日向本會提出申訴(本會於同日收文);據此,應
認申訴人已於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按主
辦機關98年10月2日府教體字第09838720901號函明白援引其同日府教體字
第09838720900號函文為根據,稽其內容亦顯係以後者所為撤銷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
○○○之決定適法為前提;據此,自應先論斷主辦機關98年10月2日府教體字
第09838720900號函文之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