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台北市政府(馬英九時任市長)曾於市內會議決議不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並做流標處理。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水扁時任總統)卻公然護航遠 雄,三次撤銷臺北市政府「異議處理結果」,判定台北市政府決議違法,等於不同意大巨蛋流標、同意最優申請人台北巨蛋企業聯盟(遠雄集團)變更協力廠商,且 裁定台北市政府須「另為適法處置」,這是實際影響此計劃案後續發展的根本因素,也就是要你北市府硬吃下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95年4月21日
遠雄參與台北巨蛋開發案工程會判定廠商申訴有理由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News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0006708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
http://www.dome.taipei.gov.tw/大事記/2001-2006大事紀.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