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宇FB
4小時 뜊
定宇來公開一份文件吧!
1月14日中午,我正式具名檢舉馬英九涉嫌逃漏稅,證據是馬英九特別費案附件,定宇已
經收到台北國稅局的第一份回函,文中的「...請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
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於文到10日內提供可供稽查之具體事證(如存摺影本、支票
、匯款、現金簽收紀錄等),俾憑辦理。並請聲明所提供之資料、證據可否提示予被檢舉
人查對或認證,以及註明檢舉人編號,俾利調查程序之進行。」
看出什麼端倪了嗎?
1.國稅局要檢舉人提供被檢舉者的存摺影本、支票、匯款、現金簽收紀錄等,咦...檢舉
柯P父親的人,有柯家的存摺影本、支票、匯款、現金簽收紀錄嗎?
2.以後任何被檢舉的公民,都不用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清白喔!請檢舉人提供吧,這樣的話
,國稅局的稅官要幹嘛?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2015-01-25 15:23:00ntit大表示:...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25:00
1應該是有,很顯然是自己人檢舉的
作者:
kil1ua (--)
2015-01-25 15:26:00是啊 所以是柯P或柯爸 檢舉自己 XDDD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5 15:26:00推要求檢舉人舉證的規定完全不合理檢舉人不必提供證據 反倒是稅官及被檢舉的公民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清白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27:00
就內鬼啊,之前不了了之的事都忘了喔
跟kmter一貫講法一樣啊..有證據就提出一槍斃命呀!(咦)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28:00內文顯示 你只要提供諸如此類的東西其中一樣即可0.0沒有跟你說要全部都有阿...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28:00
還有偷錄音的事,都沒人有興趣是誰錄的?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29:00是怎樣的邏輯會讓你以為要全部都有才能檢舉??也就是說你至少要提供一樣證據來證明他有逃漏稅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0:00證據可以是下列....這些(內文有就不贅述)也就是說檢舉柯的人可能有某種證據讓國稅局有跡可循而王先生似乎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就檢舉連D逃漏稅@@稅務官吃飽沒事幹幫你找證據?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32:00
柯柯,搞不好存褶影本還是合法取得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5 15:33:00稅官領薪水就是要負責查證啊 憑什麼要繳稅的公民舉證?
Kmter可能覺得「偷」拿這些資料去檢舉是件好棒棒的事合哪個法?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5:00檢舉者又不一定是拿柯P或柯P父母的存摺影本去檢舉..
"如..等" 並不限於提出的條件,重點是王先生提出的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36:00
萬一不檢舉被當成隱匿的共犯辦呢?
我知道這板的kmter最有法律素養 想必非常清楚細節的運作^_^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6:00這種東西就像法庭的無罪推定一樣 檢察官或原告要證明被告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36:00放屁,查的人也是檢調系統去查阿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7:00如果你甚麼證據都沒有一口咬定被告有罪 法官要不要理你?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39:00原告只要提供犯案事實給檢調系統,由檢調系統調查完後,向法院提出告訴,阿現在查稅是這樣嗎? 平民有甚麼權力去調查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40:00對阿 原告要提供"犯罪事實" 你自己都講啦@_@請問王先生有提出所謂的"逃稅事實"嗎?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42:00有證人看到A打B,向警方報警,難道要證人自己提供證據嗎當然是警察先過來詢問案情調查阿,KMTer都這水準嗎?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48:00我是認為這情形要視為類似民法的那種處理方式
如果稅務可以像liuedd這樣講的去檢舉,那我現在也可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49:00你用那種糾眾鬥毆的說法來跟查稅方法做關連 不覺得哪裡怪?
以檢舉liuedd逃稅,然後國稅局就可以叫你去詢問囉?你會不會大喊司法迫害啊?XDDDD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50:00
那我去報警說看到柯p打連d,警察應該要立刻找他們去問話囉?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0:00我是不想用這種方法回嗆他拉 畢竟講道理不是這樣做我是認為稅務官比較類似檢察官 看到證據才辦事因為兩者職務不同 所以你不能說警察要主動去關切鬥毆要類比成稅務官要看到黑影就開槍 而且你也得提供黑影才行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53:00所以今天要人民自己提供証據,怎麼提供? 又沒有公權力調查簡單來說就是兩套標準,要檢舉人自行提供證據,又說不出檢舉人怎麼拿出柯P爸媽的證據,而由國稅局調查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5:00想辦法囉 國稅局跟你講你可以嘗試去弄到下列...物品畢竟在座都不是檢舉人 誰知道檢舉人怎麼拿到證據的..你在這裡問這問題沒人有辦法回答你的 -.-
科爸那個是科p的自白口供啊?不是嗎?其他案有自白嗎?
快去報警試試呀XD 誣告一定有風險,使用前請詳閱刑法....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6:00在座的人不知道檢舉人拿甚麼證據 不代表檢舉人沒拿證據阿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57:00
很希望國稅局能公布證據,那應該就知道內鬼是誰了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7:00在說警察得到線報也不會無聊到把線民講出來..不可能 警察都不會把線民講出來了 國稅局怎麼可能講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58:00
能取得有力證據的人應該不多,很好奇,柯柯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59:00自白要透過法定認定程序才有效,這是證據裁判原則
所以就提供科p自己講出來的影片嘛...總不可能變造吧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6:01:00自己大嘴巴一直嚷嚷的說跟父母借錢買房,國稅局對這種最敏
而且檢察官不是看到證據才辦事,是有犯罪嫌疑就發動偵察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2:00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2:00所以這邊一直沒有兩套標準阿 沒人說可以沒證據就檢舉柯逃稅 倒是某人一直要扣這邊兩套標準的帽子..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6:02:00敏感了,多少有錢不仁的刁民都是用這種方式假借貸真贈與
稅務用刑事訴訟法嗎?...去科爸要抓去關囉?..QQ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3:00才可以算證據,如果今天要以檢舉人自己提出證據,可不是口頭講講就可以當證據了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3:00像連家的祖父母每年都把贈與稅課稅的上限用得很好呢..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4:00證據還要分不同法,可以教教我稅務的證據法則是什麼嗎^^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4:00好像是一年幾百萬 多少百萬我已經忘記了..
基於科p自己有講借貸的事實,請科爸自證不是贈與,也沒有馬上就判他逃稅,已經很合理了啦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5:00算了,看來沒辦法從法律程序上討論,繼續各說各話吧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6:00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對阿 所以說檢舉人有提供證據阿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6:00@antistar 國稅局一開始可是說有檢舉人呢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7:00一直在這種得不到答案的問題上面鬼打牆幹嘛??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8:00讓人討論這檢舉人是不是莫須有阿 顆顆喔喔 抱歉 我了解你意思了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9:000.0 就跟你說了在這裡推論檢舉人有沒有證據是得不到答案的這裡又沒有檢舉人在場 你問得出來才奇怪吧 鬼打牆國稅局只是說 要檢舉要檢附證據而liuedd卻硬要推論檢舉柯P的人沒證據 這不是很怪?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1:00每個人心中早有答案了,又不是做數學有正確答案我就說了,檢舉柯P的人,如何取得那些證據,毫不懷疑更怪
我以為常理看都會覺得是國稅局對柯或政治對手兩套標準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2:00總的來說 結果論來看..柯P父母確實要補稅也就是說 他們確實有稅沒繳阿 然後再來懷疑檢舉者怎麼知道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3:00這不是很奇怪嗎? 欠稅補繳天經地議 為甚麼要去懷疑檢舉者?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3:00要補稅沒錯啊,然後呢 國稅局查稅被檢舉人的標準還是怪阿
要不要先想想有限的資源下,做查稅應從大魚還是小咖開始?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4:00這裡沒有當事人在場 你要怎樣討論出個結果?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4:00別用結果論來回推查稅程序是對的好嗎? 這是政黑神邏輯嗎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5:00國稅局也說拉 國稅局查稅除非有檢舉 不然是電腦抽選@_@..我倒覺得在這種雞毛蒜皮上的事情牽扯是不對的 @_@..
要不要確認電腦抽的是什麼對象? 檢舉又是什麼標準...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6:00應為講個半天 你說不出檢舉人為何沒證據 我也說不出檢舉人倒底拿了甚麼證據不是這樣的嗎?依照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本來就不能期待會說出來拉..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8:00反正國稅局也被叮得滿頭包,反正自己知道程序哪有問題就好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8:000.0 你怎麼知道? 你家附近餐廳最近被查稅??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9:00然後你又知道檢舉那餐廳的人沒證據? 難道是你檢舉的?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9:00BTW 國稅局不是檢調機關或司法警察 沒有偵查不公開這東西只有保密原則^^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0:00保密原則跟偵查不公開只是講法不同罷了 你都知道要保密了.還講這麼多 搞毛阿
我行政程序法唸不好,請教我一下哪裡有偵查不公開好嗎!!!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5-01-25 16:20:00
國稅局一按什麼都有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21:00講法不同,哈哈哈 笑了 OK 只能說U質政黑想法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1:00沒寫在法條上代表可以隨便公開的意思嗎!!!?Y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2:00那更正成你要的保密原則 這樣你開心了嗎?所以我問你 你家附近餐廳是你檢舉的嗎?你怎麼知道你家附近餐廳被查稅而且檢舉人沒付證據?
大師受教了!小弟一定會把行政程序偵查不公開好好唸熟!!!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4:00為甚麼要在這雞毛蒜皮的地方鬼打牆 雖然有時候漏洞就在小地方是沒錯唉-.-...國稅局難道會把每天查了誰的稅公布出來給你看?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6:00講道最後都會覺得莫名其妙為甚麼要在這小地方牽扯..誰跟你說只能附存摺的...國稅局不是已經告訴你 證據可以是下列...這些東西(原文有)然後你又要跳針只能附存摺? 我才受教了咧
支票,匯款,現金簽收紀錄這些來檢舉未開發票嗎?XD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6:27:00就王定宇自己遜咖,不像人家邱毅或李敖可以拿出證據然後在那邊一直叫叫叫,就是個能力不夠又要搏版面的傢伙啊
這傢伙是個白癡...檢舉你王定宇逃漏稅也只要寫個XX案附件也可以請國稅局辦你逃漏稅瞜?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31:00你先提出 你家附近餐廳被查稅而且是被檢舉而不附證據 的證明而且要換個人出來吵也太麻煩了= = 你先把整串看下來在說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38:00要所有質疑論點者提出所有舉證責任,這邏輯....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39:00不如說檢舉者空口無憑隨便檢舉的邏輯更棒是嗎??唉 希望你先檢視自己的邏輯哪裡有問題在懷疑別人的邏輯
為甚麼要跟11/29號就亡國又找不到褲子穿的人認真呢?某人都可以說本版在11/29號之前沒有喊北連中胡了他的回應就當進JOKE板即可~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54:00我哪裡說11/29之前沒喊北連中胡拉?連這都可以造謠阿@_@ 造我的謠幹嘛呢? 又沒用
作者:
wkwtb (....)
2015-01-25 17:03:00柯文哲是「自首」
作者:
aguey (aguey)
2015-01-25 17:13:00我去法院說S大強盜,不舉證~要法院幹嘛?!這邏輯對嗎?無知,又不知上進,是很可怕的!!!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7:18:00作者:
westron (魏斯通)
2015-01-25 21:53:00誰叫柯沒黨證
推信者恆信 惡法亦法 一切合法的事如果要嘴是嘴不贏的 還被人說民淬 何必?
作者:
jb12345 (阿瀚)
2015-01-26 16:28:00我現在都覺得1129褲子之類的說法算不算是當爭不過人時的大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