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結束了兩年的澳洲壯遊之旅返台
整理行李時 找到一封地檢署發來的公文
內容是 對於 我在數字版的一篇文章 被檢舉違反刑法153條
最後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原因 在於因為文章沒有提及 地點 時間 何種方式
的 具體計畫 所以儘管使用了情緒 聳動 等字眼
但不得認定有號召民眾的犯意 所以不予起訴
我那篇文章 有被轉來這裡 現在已經找不到了(數字版也是)
相關新聞還GOOGLE得到 這裡酸我的文章還有幾篇也找得到
關鍵字 機場 應該會有幾個版友還記得
記得作筆錄的時候 航警局的警員還挺客氣的 反觀到地檢署後.....
警方透過PTT lainhoter 這個ID 竟然可以查到我的個資 我還挺訝異的
我猜想是透過我的註冊資料 找到我的相關資料然後查到我的名字
在和出入境管理局確認我的身分以及人是否在澳洲
那時 還拿了一篇 我寫的但我不知道是轉載到哪裡的文章
給我看 問我這篇文章是不是就是我寫的
我猜想有可能是檢舉我的人 把文章轉錄下來交給警方
文章上面有一個ID(收信人的)
總之 如果習慣在PTT上發表些遊走法律邊緣的文章 最好還是註冊個
跟你生活完全沒關係的ID 否則還是有可能找得到你本人
至於想用板上文章做為檢舉的依據 最好還是不要用轉貼的 直接複製的
因為你不知道這些調查單位會不會直接把你的ID打上去
我記得在十一月吧 號召捷運 的那個嘉義人 不起訴處分
當時我有認為包含我在內的四個號召文 一個捷運 一個機場 兩個馬路
最後都會沒事 不起訴理由如同我上面寫的一樣 果然.....
老實說我還滿期待開庭的 因為發表文那篇文章完
三天後 日本某個明星來台 粉絲接機擠爆入境大廳....
一個多月後 大陸官員來台開會 接機人士和抗議民眾 擠爆機場 相互叫囂
當時網路上還找得到赳團去機場抗議的文章 結果也沒事
如果真的我的案件有開庭 我很想問檢察官
這些去機場接機的 抗議的 甚至現場還有警察 檢察官坐鎮指揮
為什麼都沒事 他們這些行為哪點跟我文章裡寫的有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