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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段宜康去年於太陽花學運期間,上網嘲諷立委蔡正元在電視政論節目講不贏學運代表
吳錚,段宜康除肯定學生對蔡正元打臉的表現,還揶揄「打了不要臉的髒東西的臉,記得
要洗手啊」,因此遭蔡正元提告,一審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得易服勞役5天,段
宜康上訴後,高等法院今駁回段宜康上訴,判他須罰5000元,得易服勞役5天定讞。
去年4月7日,蔡正元在政論節目發表對太陽花學運看法,與台大學生吳錚現場激烈交鋒。
段宜康2天後在個人臉書以超連結引用《蘋果》即時新聞相關報導,留言指稱「蔡正元最
難看的是強詞奪理。強詞奪理還講不過年輕人」等語,文末還說:「同學,打了不要臉的
髒東西的臉,記得要洗手啊!」
蔡正元指段宜康除了罵他「不要臉的髒東西」,文中還叫他「一頭撞死在主席台前算了」
,使他名譽受損,告段宜康涉犯公然侮辱。段宜康委任律師出庭抗辯「不要臉的髒東西」
沒指名道姓,留言內容是合理評論蔡正元公開的辯論表現,就算用字尖酸刻薄,也應受《
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一審指不是每個辯論表現不佳的人,就因此成為「不要臉的髒東西」,且段宜康留言通篇
說的就是蔡正元。一審認為段宜康已50歲,不但大學畢業且有相當社會歷練,應了解這種
抽象謾罵字眼會傷害他人名譽,《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無條件,依公然侮辱
罪判段宜康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天。至於「一頭撞死在主席台前算了」,性質屬於
詛咒而非侮辱,不構成犯罪。
段宜康委任律師上訴仍堅稱蔡正元自己對號入座,且法律沒規定只能對人歌功頌德而不能
責難他人可受公評之事,「否則台北市長(指柯文哲)公然表示財團無法無天,豈非所有
財團都能提告」,蔡正元也委任律師請求有罪部分加重、無罪部分改判有罪。高院今判決
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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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司法都是死去活來的~
到底是誰開的啦!!!!!!!!!!!!!!!!
好討厭喔~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