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jack (fjack)》之銘言:
: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 鄭立德說,他明明沒殺人, 卻被法官判刑!
: 一個要死的人, 有必要說謊嗎?
: 鄭立德到底是不是冤獄?
: 他說, 法官在判他前, 就認定他是有罪, 這心態要改, 不知害死多少人!
: 但是像是林益世, 法官都是先做無罪推定!
: 難道無罪推定只適合有錢有勢的人嗎?
: 像我們小老百姓,被警察抓走, 不管有罪沒罪, 法官就先當你有罪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329/33281476/
我有查這個案子,基本上我認為可議
基本上是被害人打電話叫鄭立德出來還錢
鄭立德的小弟把人架起來後由蔣秉益開槍殺人
法官認為事後鄭立德有給蔣秉益50萬安家費
事發時其中一個小弟打電話是打給鄭立德,由鄭立德指揮殺人
所以鄭立德屬於殺人的共同正犯
刑法有罪的標準是「沒有合理懷疑」
1.小弟殺人給小弟50萬安家費是否可以說明是幕後主使?
應該可以合理懷疑小弟要入獄服刑大哥給50萬是義氣吧
2.小弟打電話是否是鄭立德接的電話?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小弟是打給鄭立德
但是法官說在當時狀態下小弟只可能打給鄭立德,不可能打給其他人,說真的我覺得這是
法官臆測之詞了。就算真的是打給鄭立德好了,葉沒有證據證明鄭立德是在指揮小弟,有
可能是鄭立德叫小弟不要衝動阿
我覺得原審未盡調查責任,三審也沒有好好審
這告訴我們好律師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