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之銘言:
: 既然有人說「即於同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
: 我們就來複習一下修正完的「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九項。
: http://ppt.cc/Xicv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 (九)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搬
: 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
: 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
: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 怎麼辦,和這篇新聞不知道從哪裡聽到的說法不太符合耶。
: 到底我該相信一篇整理報導呢,還是相信寫在農委會管網的法規?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72546&ctNode=1787&mp=1
其實那篇新聞是農委會林務局的新聞稿,昨天就已經放在官網上了
林務局研議啟動修法 朝撿拾漂流木限於非貴重木方向修正
節錄(看過新聞的應該就不用看了):
有關內湖漂流木警方是否縱放山老鼠案,林務局指出,104年3月12日,羅東林區
管理處台北工作站中午接獲台北市大地工程處來電請派員前往協助。經出席技士
確認有紅檜8根、台灣扁柏2根、杉木類3根、濶葉樹類5根等大、小漂流木計18支。
隨後再於3月14日配合內湖分局辦理漂流木扣押及責付保管的行動,經現場比對
12日所拍攝的影片、照片及重新取樣辨識,確有紅檜、扁柏、杉木類及濶葉樹類
漂流木20株,增加的2根係夾藏在木堆草叢中致原先未能發現。對於這些漂流木
是否為合法撿拾而來,林務局同仁已於3月13日參加記者會時請警方深入調查。
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林務局將全力配合協助檢方查明真相。
<中略立法流程>
農委會於100年檢討後,認為限制民眾自由撿拾理之樹種、材積與森林法第15條
第5項所定「自由撿拾」意旨有違,即於100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對於漂流
木上如果沒有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不管漂流木種類、材積,人民可在公告
後自由撿拾。同時亦責請林務局各林管處同仁在災害後全面出動進行清理、註記
、集運漂流木,以確保國家資源。
這邊提供+<><的第四點質疑:
四、為何警方只憑一紙公文,未請示檢察官、查證合法來源即放行?
3月12日當天上午嘉瑜在場時,興善宮主委王朝卿都說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甚至警
方還陪同王朝卿回家拿證明,消失了20~30分鐘,都提不出來源證明,到嘉瑜離開
後15分鐘,王朝卿突然拿出台東縣政府2012年開放撿拾漂流木的公文。警方未先查
證木材來源是否合法,僅憑一紙公文讓業者離開,至嘉瑜詢問後要求應先請示檢察
官,警方才至當天晚上20:30請示檢察官,檢方認為沒有問題,但要求查扣木材。
疑點:警方辦案SOP為何?有刑事犯罪嫌疑是否應先請示檢察官再放行?是否應先查
扣證物?為何會憑一紙公文就相信 紅檜是撿拾來的?為何到場的羅東林務局提醒應
先向台東林務局查證,內湖分局卻沒有查證?
官方說法就是這樣
與後續案情無關,當天警員看到公文且林務局人員有確認是漂流木
所以看看當天晚上的電話記錄,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
警方的疏失在於:到場的羅東林務局提醒應先向台東林務局查證,內湖分局卻沒有
查證?
所以之後才去做查扣的動作
-
最後,想撈漂流木的記得快移籍台東花蓮,大概剩今年可以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