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http://english.mol.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51076c09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五○一號
: 04-22550633
: 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轄區事業單位
: (註:
: 其中台中部分自102年3月15日起授權台中市勞動檢查處執行部分勞動檢查業務,
: 詳台中市勞動檢查處)
: http://i.imgur.com/E9RKdOC.png
: http://ppt.cc/JdC~
: 下列場所台中市不準檢查
: 1.勞檢法第26條危險性工作場所
: 2.安衛法第8條,危險機械設備之檢查。
: 3.僱用200人以上企業。
: 4.國營事業、政府公共工程、國立大學、國防事業。
: 第 26 條
: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
: 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
: 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
: 工作場所。
: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總之,法令規定直轄市的勞檢是直轄市負責
: 但實際上,除了台北和高雄外,其他的勞檢所只是好看用的...
: 是不是中央要負責我不知道,但我只是知道以勞檢來說
: 中央是不準別人有任何權力的
: 這個是不是國民黨執政無關,102年也是國民黨執政。
: 勞檢的權力很大,所以____很多。
: 這種權力是不是能分給別人呢?
: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白紙黑字的公文是台中市勞檢所,只能小打小玩就是了
那就問題在於
台中捷運是否為勞檢法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至少在台中的勞檢處的新聞上面
有
臺中市無災害工程認證計畫簡介
http://www.doli.taichung.gov.tw/ct.asp?xItem=176916&ctNode=4064&mp=117020
裡面有提到這些工程是台中市政府主動審核並發給認證
(中略)
「無災害工程」首先以本府公共工程契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列為優先實施對象
;其餘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採自主申請制。藉以促使營造廠承諾投入工安防災工作,在
工程施工期間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照護所屬勞工,並擴及至承攬人、再承攬人勞
工,甚至訪客及鄰近居民皆能免於災害威脅,樹立優良工程典範
(後略)
算了,還是等待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