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pthr1215 (天天)》之銘言:
: 我的工作是演算法優化,
: 每次看到公投法都覺得好智障。
: 總選舉人的50%有效票,然後同意票>反對票,才算成案。
: 接著反對方就會出來喊說:不要去投票~~~
: 所以我們得到了三個條件。
: 1.總選舉人的票≧50%
: 2.同意票>反對票
: 3.反對票≒0
: 請問,當反對票接近0的時候,假如總選舉人的票數≧50%。
: 有可能同意票會小於反對票嗎?
: 不可能啊。
: 也就是說,條件一是條件二的充分條件。
: 同時,條件一也是成案的充要條件。
: 只要條件一成立,必然成案。
: 既然如此,那你法條修改成只保留條件一就好了啊。
: 講一堆廢話。
: 好了,上面是邏輯思考。
: 回到法條本身,
: 為什麼要同時有條件一跟條件二?
: 說好聽一點是避免漏洞。
: 不過以政客的角度來說,
: 其實只是想偷渡條件一罷了。
: 不想讓人發現只要投票率≧50%必然成案。
: 因此就來了一個同意票>反對票。
: 接著就可以跟支持者說,乖乖在家睡覺啦~
: 就算真的支持者到了投票所,例如公投綁大選。
: 也會大聲的跟支持者說,我們不要投~~~
: 有夠難看der。
: 雖然我搞不懂這種法條怎麼有支持者挺得下去。
我比較喜歡用總統最喜歡的「實質影響力」來講
全民公投中 行 動 實質影響力 結 果
當總投票率>50%時→贊成票<反對票→投贊成票→贊成此議題
→投反對票→反對此議題
→不 投 票→廢票不影響
→議題否決
→贊成票>反對票→投贊成票→贊成此議題
→投反對票→反對此議題
→不 投 票→廢票不影響
→議題贊成
當總投票率<50%時→贊成票<反對票→投贊成票→贊成此議題
→投反對票→反對此議題
→不 投 票→反對此議題
→議題否決
→贊成票>反對票→投贊成票→贊成此議題
→投反對票→贊成此議題
→不 投 票→反對此議題
→議題否決
黃字處即為魔鬼所在處,首先講講贊成與否決,當我們要罷免立委時會遇到50%投票
率門檻,這是因為例為曾在選舉中勝出,因此要換掉他需要有一定門檻,也就是否決選
項具有民意基礎,然而看到公投這裡來,否決選項本身並無民意基礎,然而它卻受到門檻
保障,這因此使得公投結果幾乎由命題決定,也就是不公平所在之處。
這也的確造成了一些很可笑的現象,綜觀公投史,有哪次不是贊成票>>反對票,而又
有哪次議題贊成,是的,沒有半次,由於贊成票優勢過多,因此反對者只要堅守「不投票
原則」,即可把不表態、不知情、不克前往的所有票納為己有,廢票就是廢票,在此卻成
為了反對方的工具,真的是十分可笑又悲哀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