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監視器抓違停 在美不違憲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5-05-05 12:45:53
聯合報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柯P主張在違規停車最多的熱點設置監視器,作為取締依據,甚至譏諷反對者「腦袋裝大
便」,但法官及學者則認為設置監視器取締違停於法無據,侵犯隱私權,倘若硬幹,就是
「獨裁希特勒」!這項爭議,涉及法律價值的基本辯證,值得深入探討。
在英美法概念裡,駕駛汽車並不是基本人權,而是政府的特許。既是特許,就不是單純的
財產權或自由權、工作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的概念所能涵括解釋。所以駕駛機動車輛須
要「執照」、停車應獲「許可」、車輛須經「檢驗」等,這些都是行政特許,並非天賦人
權。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認為:「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亦為憲
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又強調:「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適當之限制」。兩
者立論基礎雖有不同,然而道路交通向來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操作結果實無二
致。
以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為例,芝加哥市政府從二○○三年起廣設監視器,以監視影像作為
裁罰依據,而且「認車不認人」,除非車主提出不在場證明或者證明出租他人,否則直接
開罰。該案當事人主張市政府根據監視影像逕予裁罰,剝奪聽審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及平等保護原則。然而第七上訴巡迴法院二○○九年在Idris v. City of Chicago一案,
認為市政府以監視影像取締「闖紅燈」,有助降低執法成本,增加違規偵測及防止車主卸
責,符合合理標準並不違憲。
田納西州二○○八年在City of Knoxville v. Ronald R. Brown一案,也採取相同見解,
其他美國各州也採取相同立場。聯邦最高法院早在八○年代的Cardwell v. Lewis, New
York v. Class和California v. Carney等案,明示駕駛動力車輛行駛於公開道路,對隱
私權的保護期待較低,因車輛不是住所而是交通工具,難以避免公眾檢視。
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對於使用科學設備逕行舉發,訂有「當場不能
或不宜」的限制,論者據此主張取締違規停車並非「當場不能或不宜」,所以指責柯P違
法。但是同法第七條之一也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
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
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換句話說,只要民眾用行車記錄器影像檢舉違規停車,警
察機關照樣可以逕予舉發裁罰。依照目前行車紀錄器的密度,對於隱私權之侵害豈不比監
視器更恐怖?但是論者卻又視若無睹,豈不怪哉?我如果當台北市長,只要努力宣導上開
規定,鼓勵民眾檢舉不法,然後發放獎金,既能節省公帑,又增加執法密度,也不必背負
侵犯隱私的罵名,如何?
不去探究法律觀念差異,只是貼上反動的標籤符碼,這就是台灣公共政策的淺薄論述。
但這次的法律辯論中,有一件事是確定的:台北市政府的法制幕僚幾乎隱形,戰力薄弱,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政治酬庸的關係?
http://udn.com/news/story/7339/881721
那些把人權掛在嘴邊的通常都是心裡有鬼
臺灣最不缺人犬團體 台灣的亂源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15-05-05 12:51:00
蛆蛆抓緊囉~~~ 又要過髮夾彎囉~~~~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5-05-05 12:52:00
美國可以拿槍 所以台灣也可以!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5-05 12:57:00
只能說柯這項議題處理得很差
作者: Riya520 (GO!!!!!!)   2015-05-05 13:00:00
柯才聰明, 打個嘴砲就誘出一堆正反意見其他政治人物作到流血流汗才博到一點點媒體版面
作者: hikki82119   2015-05-05 13:06:00
為什麼法官舉英美法系的例子? 台灣不是大陸法系?
作者: Lumia625 (改拿Nexus 5X了)   2015-05-05 13:18:00
只會老是拿美國說嘴 有沒有其他招?
作者: westfour (豹哥)   2015-05-05 13:26:00
不然拿中國說嘴嗎? 有請l大爺出來打臉
作者: chenggong (一枝花)   2015-05-05 13:57:00
美國有立法!台灣沒立法!謝謝!新聞內容是闖紅燈!你看仔細了嗎?
作者: ufo15526368   2015-05-05 15:07:00
這裡是台灣 學馬英九逆??
作者: lhsieh (不要問)   2015-05-05 15:08:00
去掉廢話註解,最後段說某神老婆被酬庸才是重點
作者: hanbur (cow~)   2015-05-05 21:01:00
這裡是台灣,腦袋裝大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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