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支付命令詐騙的問題,其實近幾年都有,把我以前在我個版回答人有關支付命令詐騙
相關疑問,文章重新拿出來貼一下,幫大家解惑一下。
: 扯翻天 FantasyNova大大是不是要解釋一下鬼島法律如此不該修否
: 1.支付命令為何不須佐證即可申辦,我覺得保護債權人的說法極為牽強
: 同樣道理我可以說保護一般民眾必須經過證據之審查才得以申請支付命令
: 2.為何支付命令像是有罪推定的形式,你不反駁等於默認?
: 聲請異議這舉動根本是多餘的不是嗎
一、
首先,支付命令規定的確非保護債權人的規定,而是給予債權人一條和訴訟制度相比,
比較快速的求償路徑。
再來的問題是,支付命令為何採非訟形式?
因為支付命令既然是訴訟外的一條途徑,如果採訴訟制度,那就無需要支付命令制度。
但為了保護債務人,支付命令設了兩道防線:
1.是必須送達於債務人,若無法送達就不發生效力。
2.是債務人不附理由的異議權。
二、
再來是債務人不異議時,為何要賦予支付命令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
如果不這樣做,支付命令就沒辦法作為執行名義。
我想支付命令還是立基於自由經濟體制,認為每一個個人都會為自己利益做最好的判斷。
就跟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處分主義一樣。
除非不要支付命令制度,但是可能結果也並非一定就是好的。
所以,這還是法學教育問題,跟制度被有心人濫用。
就如同訴訟制度也會被濫用一樣。
如果真要防弊,大概就是採律師強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