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連法官『違法』也『無法』挽救的支付命令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05-15 05:33:16
※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銘言:
: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2
: 這篇簡單來講就是
: 有一個人根本沒辦信用卡
: 確因為支付命令的關系
: 被要求要還卡債
: 而一審的法官查過了
: 一切都與被害人無關
: 於是判被害人不用還款
: 還是該公司仍上訴
: 結果顛覆一審判決
: 說因為沒捉到是誰偽造的
: 所以該被害人仍該還款
: 也就是說
: 法官不一定能讓詐騙集團去吃土
: 可惜,我們的立院諸公除了只會吃飯之外
: 大概什麼事都不會幹了
這問題很簡單呀
支付命令 一開始就有一段異議期了
那段時間只要收命令的人異議證據有問題 舉證責任就在債權人方
相對的 等生效後舉證責任在債務人方亦沒什不對
剛開始不針對證據異議 等生效後 本來就會比較難推翻
否則生效前跟生效後沒有不同 那大家都等到最後再來爭執證據就好了
這樣一來 這個程序就不好用 形同虛設
再說 偽造的人 如果不是債權人 讓他承受損失就很理所當然嗎? 未必吧
而且說真的 這個案例很不合常理
申請信用卡 個人資料不對 支付命令是怎麼送達的?
很明顯地址是對的 相信當事人在支付命令下來前應該就很清楚了
這種事 當事人也有責任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5-05-15 05:57:00
你可以說當事人不回應也是有問題,但法院的行為是動用公權力沒收當事人的財產,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不能說因為你在短短二十天內沒回應,我就可以任意處份你的財產,你還不能再有異議,這明顯有違比例原則,就算是刑法作成簡易判決,也是有上訴管道可以救濟
作者: mecca (咩卡)   2015-05-15 08:23:00
其實就是台灣人事到臨頭才在哭哭的習慣。比如說最近的南鐵案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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