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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rucewind (努力..)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最新!不違法抗令 遠雄決定大巨蛋全面停工
時間: Thu May 21 22:38:15 2015
原文吃光光
今天三立新台灣加油有幾個重要點:
1.姚立明老師:柯市府為何會急轉直下立即要求停工?
因為遠雄2月前說打底未完成捷運會有危險,因此遠雄說6月底可以完成,
最近遠雄又發文說要八月中才會完成,柯市府派人去看大底,
發現大底進度根本沒什麼進展,樓上商場卻蓋了不少,
李慶元議員還有拿大底圖支持姚老師說法,柯P才發現:
遠雄拿大底施工要脅拖延,實際上人力都還是以樓上商場建物為主。
遠雄大底施工根本是幌子!
2.李慶元議員:板南線捷運潛盾隧道5/18全進入危險值,且數值比4月更加惡化。
3.護樹召集人遊藝:柯市府依建築法背後有高人指點,因為市府依建築法58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建築法60條:
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
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
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 (市) (
局) 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
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 綜合建築法58、60條可知,遠雄未依圖施工,市府依建築法58條勒令停工,
將來遠雄提不出具體安全計畫或改善計畫,可以依建築法58條拆除,
且依建築法60條第二項規定,拆除費需由遠雄負擔,市府完全不必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