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整段你什麼都沒有回覆,只是想扣上一頂「反正我就是信了」的帽子而已嘛。
請先搞清楚一件事情,判決書上描述的事情,不是什麼「信或不信」的問題,這必
須是雙方都要同意的事實。如果判決書上的描述有誤,辯方律師大可以控訴判決書的
內容不實。請先搞清楚,就算陳水扁的辯護律師,都沒有否認過判決書上列舉的這些
事情曾經真的發生過。
你只是想用「反正我就是信了」這種輕描淡寫的修辭,用腦補的方式來沖淡這些事
情真的發生過的最基本命題,但這一點效用也沒有。
其次,你也根本沒有想要進行法理的討論,只想用非常虛擬的「法定職務說」和「
實質影響力說」彼此對抗的方式來彰顯自己幻想的主題,卻沒有搞懂一個很根本的事
情:判決書其實是仍以「職務」的角度來判決陳水扁有罪的。
「實質影響力」不是一種取代「法定職務」的說法,而是對「法定職務」的擴張性
解釋:
總統對於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各部會之行政行為,一旦親力親為,親身參
與,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之決定時,均與其總統職務具關
連性,為其職務實質影響力所及,自屬其職務上得為之行為。從而總統
就國家重大財政、金融政策,一旦親身參與或干預,對於主管部會及該
特定結果,即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自不得藉此職務上所得為之行為,
收受對價。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513770028671388
類似的討論,可以在李茂生的說法上顯現:「我認為法定職務是指具體的法定職務
,而不是一般法定職務,不過按公務員的地位或其職務的特性上的實質影響力,可以
擴張到包含密切關聯的前後職務,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前的準備行為,或轉職前的職務
行為等」。
到這篇回應為止,你沒有一句話真的有任何更進一步的法理學討論,我只有看到各
種修辭學的應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