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看條文不就好了。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
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40108078805500
http://tinyurl.com/o98llbw
=>>可以看關係文書。前面的理由解釋就不用特別轉了。
=>>這條例有十三條,記者要你看的是第二條,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
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記者沒跟你講有那句話『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他們也沒告訴你下面第三條就列出來了。
第三條非常的長,我就節錄,有興趣的自己去看。
第三條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
不予減刑: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後略)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六、洗錢防制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九、懲治走私條例..(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或農業金融法之罪。
十一、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二、藥事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三、民用航空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四、森林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五、刑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這個特別長)
十六、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及其他法條)
..(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及其他條例)
..(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八、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十九、陸海空軍刑法..(詳細條文省略)..之罪
=>>也就是說,上面列的這些罪除非有經過別的法條減輕其刑,都不適用這個減刑條例。
=>>後面的法條大致上是在講細節,絕大多數都是在講法調適用、罰金之類的。
=>>這個跟之前尤美女等人提的「赦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本質上有相當的不同,我們來看看內容。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
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30313070203700
http://tinyurl.com/p2slzu2
第六條之一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
得以書面向總統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並得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
執行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關於赦免請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者,於總統以書面拒絕其請求前,執行機關不得執行。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二 總統府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至少九人,
就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減刑及復權之請求,
並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前項代表聘期二年,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建議內容及代表名單,應主動公開。
第六條之三 前條代表經決議認有必要者,得為下列行為:
一、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二、向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卷證資料。
三、訪視關係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請被害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場陳述意見。
五、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這個提案牽涉到的行政機關跟前面減刑條例不一樣,
這個提案把赦免變成總統府、甚至是總統府提的代表會的政治責任。
第六條後半只模糊的說每任總統任期內請求赦免失敗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來提,
先不談更換原因,那麼下一個總統任期是否又可以再以同一原因來提?
=>>本來的赦免法,赦免是總統主動提出,
原本的第六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尤美女的版本變成總統府跟委員會變成一個被動機關,
法條的寫法也很容易被鑽漏洞,也就是說,
想要避免死刑執行者可以想盡辦法來利用赦免法來拖延時間,
原本以法務來處理的案件變成了總統個人被迫要做的政治判斷。
至於那個委員會是否權限太大我是懶得討論。
我只想說,目前的規範之下,並非沒有讓重刑犯救濟的管道,
這個版本開一個這麼大的洞,真正的冤獄不見得幫忙的到多少,
說不定反過來讓有心人利用,疊床架屋更會破壞法務的中立性。
(反正都給總統玩就好了嘛)。
=>>尤美女的赦免法很有可能變成實質廢死,
而且這個判斷變成只是總統跟他聘的委員被迫而作,
很多因為不相信政府而支持廢死的人,這樣假裝廢死就有意義嗎?
減刑條例並沒有動到實際法條,也沒有對實際執行有另設機關機制,
再加上有這麼多除外項目不會被減刑,還要跟廢死扯在一起就很好笑了。
我看不是有心的媒體或網軍蠢,而是閱聽者自己縱容出這樣的媒體或網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