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鄉民不用恥笑洪秀柱陣營了
: 因為散播的當事人已經定調本次事件為MG149翻版 是媒體不實報導害他誤解
: 而且現在拒談海霸王事件 誰說他就跟誰翻臉 有圖為證
: http://i.imgur.com/dHgp2J6.jpg
: http://i.imgur.com/1vSUx88l.jpg
拜偷
看看這個 承穎林
人家多有種
老神在在根本不怕
還會順便虧一下律師咧
民退黨洗洗睡吧 人家根本沒差啊
蔡英文委託一個乳臭未乾的律師黃帝穎去刑事警察局報案
(筆錄)刑事警局: [您代表蔡女士來報案. 請問告訴宗旨. 被告姓名身分]
黃帝穎:[我們告一個叫做承穎林的.毀謗.]
刑事警局:[哪個ㄧㄥˇ?]
黃帝穎:[我這個穎]
刑事警局:[您告自己?}
黃帝穎:[非也非也]
刑事警局:[毀謗是告訴乃論. 不歸我們管轄. 您應該到地院提出自訴.]
黃帝穎:[可是我們不知道誰是被告]
刑事警局:[您要我們幫您找被告.失蹤人口協尋.到派出所就好]
黃帝穎:[可是我們很大啊. 我們是總統~只差一哩路]
刑事警局:[嘔. 問路啊.GOOGLE一下就好了. ]
黃帝穎:[那我們報重大失竊案]
刑事警局:[失竊甚麼?]
黃帝穎:[蔡女士講話的後半段] 蔡英文你再說什麼筆綠104.06.15
說明一個法律知識給大家,
現今蔡英文委任律師向警局報案,
要求就散布謠言提出告訴,
意圖箝制言論自由,
為免大家驚慌,所以提供正確法律知識給大家參考。
首先本件影片非我們所製作,
我們依影片內容確信蔡英文所說 「很高興大家來海霸王聚會,不瞞各位說,這是我家的
【產業】」,
但事後面是否有內容為我們所不知,也就是並非我們斷章取義,
所以我們非故意散布謠言。
因此我們無誹謗之【故意】,即無誹謗罪之構成。
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一項第五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發言言論
第一無【故意】捏造,
第二無影響公共安寧,如我們散布有開膛手橫行街頭,造成恐慌才有此構成要件。
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
、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
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
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本影片之內容),
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
即欠缺犯罪之故意,不成立本罪。
所以管碧玲及蔡英文之律師除非他們不懂法律,
不然就是意圖以司法嚇阻民眾的言論自由,
當然還是要宣導【不應散布謠言】,
但是影片中的內容的確是蔡英文所述,
至於產業是指不動產或是其企業,
就留待大家各自解讀。
且現今網路發達各類訊息充斥,
如賦予轉貼網路訊息者高度查證或注意訊息真實性之義務,
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
因此法律很難苛責一般民眾。
最後歡迎轉載給所有擔心被告之網友,
讓其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