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興趣去看中華民國法律,會發現對於一些暴力犯罪的刑責很輕,
常有重罪輕判的情況,比方說故意打人或故意持械傷人,
最常引用的罪是什麼? 傷害罪,懂法的都知道傷害罪其實不重,
而且還是告訴乃論,就算告訴乃論最後判下來頂多三年(極少數)
甚至一堆可以易科罰金,重傷害是五年以上徒刑,非告訴乃論,
但要有致殘的情況才能成立.當然還有更重的殺人罪,
問題要起訴除非能證明有惡意致人於死的意圖,否則成立機率還不算高呢.
別的國家對於故意傷人的罪與普通傷害罪都能分得徹底,刑責常常重很多,
可我們的法律卻是常常將暴力犯罪輕罪化,治安會好? 幫派問題與隨機傷人會有解?
那才有鬼,真要拼治安的話麻煩先改一些不合時宜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