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緩刑會不會留下案底?

作者: watermind (晴天)   2015-07-25 00:54:28
這句話就證明你是良民,沒有前科記錄。
所以要出國、求職、移民都不用擔心
但什麼是某些情況下?
良民證並不是法律上正式的說法,
其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就是下面6點都不會有印出前科記錄)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罰金、社會勞動)
因此,如果沒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所規定之情形,
可以向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證明自己屬於良民;
反之,如果有刑事紀錄但卻不符合前述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就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出現犯罪記錄。
另外說明,
但在犯罪資料庫裡還是有記錄,這是做為刑事偵辦等內部用
只是合於上述都是小罪,法律上都不算前科。
不然罵句話就一輩子"有前科"不是不公平嗎?
再有不明瞭可google 求職 良民證
作者: Leeheaven (爬蟲窩撿便男)   2015-07-25 00:59:00
你在急什麼?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7-25 01:31:00
為什麼突然PO這篇?
作者: askingts (請問)   2015-07-25 01:32:00
政黑板只討論政治 你要討論法律 自己去找ptt法律版討論只會跳針 這樣也能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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