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論壇
我是警察,我捍衛民主法治
2015年07月27日18:50
作者:詹子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分隊長)
反黑箱課綱學生23日深夜突襲教育部,並在昨(24)日凌晨經警方強制逮捕,清查違法進入
教育部者,計有學生24名、一般民眾6名及3名記者。台北市長柯文哲24日晚間發表聲明認
為媒體記者本於採訪職責,於陳情抗議現場採訪,乃是受憲法保障的自由。並對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侵犯記者採訪自由一事致歉。蘋果日報7月25日論壇,媒體人黃瑞麟先生投書「
我是記者 我捍衛採訪權」,筆者僅就所學法律面探討柯文哲市長所述及黃瑞麟先生投書
內容。
首先柯市長所言憲法保障媒體採訪自由,係援引我國憲法第11條內容「人民有言論、講學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是以本案新聞媒體人多撻伐警方侵犯憲法保障之媒體採訪自由,
然則媒體採訪自由是否可無限上綱?憲法第23條明文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
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論及「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
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
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
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就本案而言,形式上記者隨著學生、民眾衝入教育部部長室,已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
居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當晚翻牆進入教育部之人員,均屬
刑事訴訟法上第88條現行犯,無論何人均得逮捕之。至於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等,依現行
法令規定,警方並非犯罪偵查主體,只要違法之構成要件達到,即應將相關人等及事證資
料交予檢察官(犯罪偵查主體)作為犯罪偵查之依據。亦即警方並無「裁定」相關人是否違
法之權,中正第一分局張分局長奇文下令逮捕是依法令之行為,何來疏失?何須負責?
次就黃瑞麟先生投書內容所提及「升官就找記者採訪,不想升官就踐踏記者採訪權?」這
種未經查證而不實之言論,筆者嚴厲予以譴責,並希望黃瑞麟先生公開向警察同仁道歉,
抑或拿出證據證明經媒體報導偵破某些案件而高升之警界長官。
施俊堯法官在警察機關授課時每每提及「說法律規定的話,做法律許可動作」,但是在臺
灣,民權意識高漲,自由已被無限擴張,政治力的介入更是模糊了法律界限,媒體報導方
向隨輿論風向球而行,對於我輩等捍衛國家法治及社會秩序的警察同仁,是多大的打擊?
柯市長未表明立場支持警察同仁,而竟荒謬的定調為警方侵害媒體記者採訪自由而為此公
開道歉,嚴重打擊警察士氣,令吾輩感到相當沉痛,是以警察年年退休人數屢創新高,台
灣社會已陷入民主自由凌駕於法治的荒謬情境,筆者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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