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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ffish (offish)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討論] 為什麼柯文哲一邊道歉 一邊說權責不明不懲處
時間: Sun Jul 26 21:44:17 2015
先說立場,我反對台北市政府單純因逮捕記者懲處張奇文;
逮捕記者侵犯新聞自由的問題,最好的做法是交由中央政府介入究責。
一、
先假設台北市政府這邊沒有人說謊,
當晚教育部跟警方報案,接案的中正一分局連絡了台北地檢署,
電話裡檢方表明了這是刑事案件,要求警方將相關人全部依現行犯移送的話: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輔助機關。
分局長的職銜雖然聽起來不像是基層警察,
但在刑事偵查階段,警政署和北市府都沒有指揮權,指揮權在下令的那個檢察官手上,
分局長只是輔助檢方的執行者,依法只能聽檢方的指揮命令立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
當然,警方接到檢方指揮命令後放水、或裝死拒不執行都是有罰則的。
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被檢方認為有廢弛職務情形者,
地檢署首席檢察官得直接給警察申誡、記過。
在制度上,這個懲處甚至可以不需要經過台北市政府或內政部警政署的同意。
那麼,抓記者違憲但是被罰的機會小,不抓記者違法而且被罰的機會大。
張奇文確實是昧著良心選擇了前者,但這實在根源於我國的檢主警輔制度太過智障,
才變成警方必需要做這樣的選擇題。
二、
台北市警察是由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管轄,而台北地檢署是歸法務部管。
所以,若今天執行者因為侵犯採訪自由而被台北市政府當機立斷的處分他,
但是命令者(以電話命令張奇文的那個檢察官)因法務部持不同觀點而免受處分的話,
就變成一個荒謬的狀態:「警方的功勞要跟檢方平分,檢方的過錯卻要警方承擔」
這不但不能解決警方侵犯新聞自由的問題,
而是在製造同一事件檢方無責警方有責的另一個問題。
因此,原則上我贊同逮捕記者侵犯新聞自由有錯且應該被懲處。
但這錯,至少應該要讓檢警雙方一起扛。
而北市府管不到檢方,因此只能由中央政府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