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釣魚台主權 馬英九投書美媒全文
捍衛釣魚台主權 馬英九投書美媒全文
總統馬英九23日投書美國華盛頓時報指出,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臺主權與漁權為我天職」,不論曾任或未來的中華民國總統,均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華盛頓時報網站)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傳真 104年8月24日
前總統李登輝日前訪問日本時,公開表示「釣魚台列嶼為日本所有,非台灣領土」。總統馬英九投書美國華盛頓時報指出,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台主權與漁權為我天職」,不論曾任或未來的中華民國總統,均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以下是馬總統投書譯文:
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先生7月23日訪問日本時,公開表示「釣魚台列嶼為日本所有,非台灣領土」。此一言論違反歷史事實、中華民國憲法及國際法。
基於強而有力的歷史證據與國際法,日本已於1945年將釣魚台列嶼歸還給中華民國。
釣魚台列嶼在西元1403年《順風相送》書中即有記載,明朝時(1562年)更列入抵抗倭寇入侵的海防系統,並於清朝時(1683年)隨台灣正式納入清朝版圖。依據1722年至1872年百餘年間多項官方文書記載,釣魚台列嶼為我漁民經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統治,絕非日本所稱的「無主地」。
日本1868年明治維新後,於1879年併吞琉球王國並覬覦釣魚台列嶼。根據明治時代解密文件,1885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列嶼,以設立「國標」。西村回報稱釣魚台早由中國命名,使用多年並見諸史書,樹立國標恐未妥善。當年9月6日更有上海《申報》報導「台島警信」,指日本恐佔據釣魚台而促清廷注意。外務卿井上馨遂決定樹立國標「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令不得公開勘查之事。
1894年7月甲午戰爭爆發,11月日本於海陸戰場皆勝,爰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決議祕密兼併釣魚台列嶼,但當時並未以天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無所悉。儘管如此,由於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釣魚台列嶼為中國領土,並非「無主地」,其兼併行為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1895年4月中日簽訂《馬關條約》,第二條明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台列嶼遂隨台灣歸屬日本,劃入沖繩並更名為「尖閣諸島」。
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我國對日宣戰並廢止《馬關條約》。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公布《開羅宣言》明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降書》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三項歷史文件在國際法下對日本及美國均具法律拘束力。
1945年二戰勝利後的兩年間國共內戰爆發,雙方均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但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6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會的參戰國與日本另訂和約。次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作為《舊金山和約》延伸條約。
《中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主權,第十條確認台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也確認台灣、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雖然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但依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終止和約並不影響和約生效後法律的效力。因此,釣魚台列嶼主權應已於1945年10月25日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1945年至1972年期間,釣魚台列嶼由美軍託管,其管理行為無涉主權,美國亦從未干涉我國漁民使用釣魚台附近水域。中華民國與美國於1954年簽署共同防禦條約,協防台海,也使中華民國當時沒有與美國交涉釣魚台問題的必要。
1971年6月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前曾照會我國,強調僅交還釣魚台列嶼「行政權」予日本,並非「主權」,因此《沖繩歸還條約》並不影響我國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立場。
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台主權與漁權為我天職,因此於2013年與日本簽訂「台日漁業協議」,達成「主權不讓步、漁權大進步」的雙贏目標。不論曾任或未來的中華民國總統,均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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