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沒有寫道重點
老榮民死後 這個大陸籍後母可以領半俸
領到她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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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6 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
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
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
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
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
,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
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
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
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
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